清朝女人犯罪是怎样接受惩罚的?

小剑啊


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中国历代统治者一再宣扬的宗旨,但真的“同罪”吗?如果有人真的信的话,那就太天真了吧!必须牢记的是,世界并没有真正的绝对的公平存在,存在的只是相对公平。


不得不提的是,在古代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盛行时。但如果犯罪的话,那还真的可以说是男女“平等”了。那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清朝女人犯罪会接受怎样的酷刑呢。

古代的女子犯罪,大概大家最先想到的就是“通奸罪”了。古代的人对女子最在意的就是女子的贞洁了,一旦犯了“通奸罪”,那一定会被重重地惩罚。

骑木驴正是最典型的一个,它常对勾结奸夫并一同谋害亲夫的女犯人使用。其步骤一般是:将剥光衣服的女犯人吊起,使其阴道对准木驴背部的木柱顶端。然后将其放下,尖锐的木刺最终从口鼻穿出。此手法极其残忍,但也满足了一些猥琐之人的邪恶趣味心理。
除了骑木驴,清朝女子犯罪还有以下几种酷刑:

(一)死刑。女子犯下不可饶恕之罪时,往往被赐死。大多是对妇人赐绫缎使其自行了断,身份特殊者还会采用赐毒酒、赐剑等物, 由其自毙。

(二)拶刑。也叫夹刑、拶指。此酷刑是将女犯人的双手手指套入拶子内,两边各一个衙役用力紧收。这对古代女子是极其残忍的手法,因为古代女子不是现代女子可以外出工作。

她们只能呆在家中做针织手工,而手废了指不定就得遭到家里人的唾弃。而唐代到清代,此刑是官衙对女犯人使用的惯用手法。 九品芝麻官当中曾经有这一幕,有兴趣的可以回去翻一下。

(三)舂刑。在许多影视剧中,我们都可以看到一些犯罪之人在脸上都会被刺上“罪”或者其他一些字,而这个就是叫做舂刑。此刑官府会先在女犯人脸上刺字或割去鼻子或耳朵,随后这些犯人会被流放到边境军营或到王宫做苦役,比如做晒谷和舂米等。

(四)杖刑。杖刑是最常见的刑罚,但是宋代之后实施的杖刑与以往再普通不过的刑罚大有不同。宋之后的杖刑必须脱去衣服受杖,不仅要忍受肌肤之痛,而且还要承受住肌肤暴露在外的羞辱,女性的尊严变得一文不值。 有的杖刑结束,甚至还要裸体游街,以此进行羞辱。

(五)幽闭。幽闭是仅次于死刑的第二大刑罚,其残忍程度令人发指。男性宫刑要去势,而妇人幽闭要被去掉子宫。其具体操作就是施刑者用木槌狠狠击打女犯人的腹部,直到女子的子宫掉落才善罢甘休。

此刑使得女性丧失生育能力以及交合能力,大部分女子在幽闭之后,有的流血过多或感染而死,而有的不堪受辱而死。

然而不管是哪种刑罚,其手法都是极其残忍血腥的。但所幸的是,随着时代变迁发展,各类残忍的刑罚逐步取消,直到发展成为当今的男女平等。虽也有性别歧视存在,但也值得称赞。

文|姜乐乐


史之策


古代社会男女之间刑罚有别,彼此授受不亲,因此也产生了很多对女性施刑的荒谬想象。

其中,女犯人骑木驴就是最典型的一个,满足了一些好事者的恶趣味和好奇心。

本文多图预警,都是近代以来女犯人的受刑图,冷冰冰的刑具,让人毛骨悚然,可以作为辅助的文献依据。 在古代各类小说笔记中,木驴多用于勾结奸夫谋害亲夫的女犯人。 一般来说,程序是:

把受刑的女子剥光衣服吊起来,放在木柱顶端,使木柱戳入阴道内,然后放开,让身体遭受折磨。由于身体有重力,尖尖的木刺最终:自口鼻穿出,常数日方气绝,情形令人不忍。但这其实是一种对刑具的误解,木驴大多数情况下是给男性设计的刑具。我们来看看古代对女性有哪些酷刑呢?下面简单介绍四种。

第一,拶刑。

也叫夹刑、拶指。兴盛于唐代,由衙役用拶子套入女犯人的手指,再用力紧收,苦不堪言。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

女性日常做针织手工,手坏了人也就废了,生活无以为继,非常残忍。即使侥幸恢复好了,手指也变形了。

第二,舂刑。

对那些犯罪的女性,官府先是在脸上刺字或割去鼻子耳朵。

然后,押送到边境军营或王宫大选做苦役,从事类似于晒谷、舂米的事情。

第三,杖刑。

从先秦时期开始,就是一个最中规中矩的刑罚。但是,宋代之后实施杖责必须去衣受杖,肌肤暴露,女性的尊严毫无遮挡。

这种处罚不仅造成身体上的痛苦,也达到了凌辱的效果。有的杖刑结束,还要裸体游街示众。

第四,幽闭。

幽闭是古代与男性宫刑相对的刑罚:男子去势,妇人幽闭,是仅次于死刑的处罚,使得女性失去生育或交合能力,和木驴的原理很类似。

幽闭在秦汉时期就出现了,并延续到了明清时期,不过很少使用。根据明朝人王兆云在《碣石剩谈》中的记载,具体的操作是:

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闭其牝户,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

实际上,大部分妇女如果受过幽闭之刑,都流血过多或感染而死,有的会受辱不堪而自杀。 除此之外,对于不贞的女性还会有浸猪笼和墪(dūn)锁刑,让犯人痛苦的死去。在古代的蒙古地区很流行,把女性放在一个木框中,无人照料,导致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不是病死就是被野兽吃掉。

可以看出,无论哪种刑罚,都不仅血腥,而且残酷无情。清代初年的刑罚很多,可以说是集历代刑法与残忍之大成:

清律重刑讯,所用刑具有笞杖、枷锁、手杻、脚镣、夹棍、拶指、压膝、问板等,已极人世之残忍矣。

到了民国时期,各类肉刑逐步取消,社会慢慢文明起来,民众旁观用刑也成为历史。总之,一部女性刑罚取消史,就是一个文明进化史。

秦右史,原创通俗历史,专注民间文化。


历史图文志


这女子生在清朝已经够可怜了,后面再加上“犯罪”二字,那还让不让人活了,说实话,但凡是古代的女人,包括清朝只要沾上“犯罪”二字,基本上活起来就十分困难了,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犯罪”对于女人来说就意味着死亡。(欢迎关注我的头条号:历史三日谈)


不管大罪小罪,就古代的女人来说,沾着“罪”的就没落着好下场的,当然仅就犯罪来说,实在太笼统,就是按现在的理解,不同的罪受不同的罚,所以说不是上来就是大家熟知的那种血呲呼拉呼天抢地的感觉。

就清代女子犯罪,也许大家最直观的或者说见过最多的还是“奸罪”,也就是通常所谓的通奸,通奸在古代其实是管控很严的一种罪责,但在处罚方式上也不是所有的通奸罪都要被骑木驴、光屁股游街的。


通奸当场被抓住,奸夫被丈夫打死,免罪,打个半死跑了,再找奸夫的麻烦,丈夫本人就得挨板子,当然若是奸夫淫妇合谋杀亲夫,这就比较严重了,非得扒光衣服骑木驴游街不可。

说到游街,但凡是犯罪,总是遮遮掩掩总是不愿意被人知道,这种情况下就对应的产生了一种惩罚方式,那就是游街,这主要是针对一般的错误,也许称不上犯罪,小偷小摸啥的,带上木枷,视情节枷的重量也不同,把你干的糗事晒在阳光底下。

除了这些游街啊什么的常规武器,还有就比如说夹手指、打板子(脱裤子打)、掌嘴、浸猪笼🐷等等,当然古代的女人犯罪是一件非常丢脸的事情,给家族抹黑基本上被赶出家门是轻的,好多衣食无着就会到青楼卖身为生或者说直接就被家人卖到青楼了!


历史三日谈


根据清朝法律,妇女,包括贵族妇女和平民妇女,享有一定的特权。如果他们的罪行轻微,他们可以免于出庭、监禁和其他联系。自然,他们不会受到相应的逼供或私刑。当然,如果他们真的犯了罪,他们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当然,这一切的出发点是,犯罪本身并不大,在男性主导的社会中,女性的脸被考虑在内,换句话说,丈夫的脸被考虑在内。

打板子有时是私刑。例如,如果你犯了殴打40块木板的罪行,你最终将被依法判处殴打40块木板。这叫做官方惩罚。例如,你犯了殴打40块木板的罪行,但是你没有以任何理由认罪。便会强迫你认罪,而且狱卒和其他人也虐待你。这些都是私刑。官方惩罚是有根据的。私刑完全取决于人性。人们喜欢的许多惩罚是私刑。例如,有些人提到骑木驴,更不用说这是否是真正的惩罚,如果是,这也属于私刑的范畴。

根据明确的法律,妇女犯有强奸、盗窃、人命和其他严重罪行,并参与其他案件。他们仍然受到质疑。如果出现赤字、赔偿、追回赃物、搜查财产和各种犯罪,妇女将受到审判,永远不会被允许。违反者将因违反制度而受到惩罚。



这是官方声明。除非妇女犯下死罪,否则她们一般不会被投入监狱。明确的法律规定,除了强奸和死刑以外,每一个犯罪的妇女都要对她的丈夫负责。如果你没有丈夫,你有责任照顾你的亲戚和邻居。你不允许将他们全部监禁在你的官员手中。即使你进了监狱,你也必须设立另一个女子监狱。我们在电视上看到的夹手指的处罚是轻微的处罚,这是官方允许的。如果一名妇女是主犯,她可以在审判期间使用这种刑罚。


问题在于惩罚的程度。如果他没有提供任何实际证据,他可能会再次这样做。如果刑事官员有任何用处,监管者会不时检查案件,官员会对事件表现出偏袒,并将其移交讨论。


麦地传奇


历代统治者一再宣扬: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当然,相信的人就未免太天真了。不过,有一点还是值得肯定的,对待犯人的审批和惩治,基本还是男女平等,并没有太大的偏差,清代对女犯的处置也大体相当。

当然,平等永远都是相对的,这种平等实际上是限于同一阶层、同一地域和同一时代而言的,而且也并不是绝对平等。抛除太过残忍和难以考证的内容不谈,不妨跟大家简单介绍下清代女犯的关押情况。

很多人都觉得,监狱是一个混乱不堪的地方,甚至是男女混押。这其实是一个误解,早在汉代就已经出现了女子监狱。到清代时,从中央到地方都设有女监。顺治朝时,曾明确规定:

“定死囚禁内监,军流以下禁外监,妇人犯罪应禁者,别置一室曰女监。”——《清史稿·刑罚三》

就此来看,清代对女性罪犯的关押还算有人性,并没有像大家想象的那样,实行男女混押。然而,这倒也不能说就是仁慈。

就相关研究来看,不少女性罪犯虽然单独关押,却也不免被牢头凌辱的情况。在审讯女刑罚时,清代官府丝毫不讲情面,一点怜香惜玉的意识都没有,一般对男性囚犯使用的酷刑,同样会施加在女性身上,真可谓“平等”了。

清代对女性罪犯的惩治毫无情面可讲,有些内容着实不便细讲,但不妨举两个例子以供大家了解:

一是“杖臀”,是指囚犯在堂上被刑杖打屁股,在行刑时会被褪去衣裤;

二是“卖肉”,犯重罪者会被脱去裤子进行游街,让其大庭广众之下受辱。

在古代社会中,女子被强迫裸露,已经是一种极大耻辱,而同时又要接受肉体上的摧残,则更是毫无人性可言了。当然,对于那些罪大恶极的女犯,也算最有应得。


碣石樵子


在清朝女性犯罪中,杀伤类犯罪占了很大的比例。

据悉,《大清律例》为首次设专门章节来规范女性犯罪,可见清朝女性犯罪的数量和形式增多,引起统治阶层的重视。任何女性,上至官宦命妇,下至妻妾婢女,不管地位如何,均不能游走在法律之外。

比如妻,妾与人通奸,并与奸夫谋害亲夫,凌迟处死。如果奸夫杀亲夫,妻,妾不知情,仍判处绞刑。

《大清律例》对谋杀人者按情节严重做了详细的规定,共19律,145条例,在此不一一例举。当然,律例中体现着女性的尊卑有序,地位越低,所受刑罚更为苛刻。

清朝刑罚的运作过程为:诉讼、审判、判决、执行。

诉讼时,女性一般不能轻易上公堂,由家中男性代为出头。其背后并不是保护女性,而是让女性失去自我的辩解机会。

审判时,虽然法律对刑具做了严格的规定,但没有禁止对女性用刑。因此时常屈打成招,如晚清著名的“杨乃武与小白菜”。

对女性一般判决完后是立即执行。但如果是斩监侯或者绞监候的女性,在秋审、热审、大赦令,女性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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