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4474589971
題目條件有限,但是從個人的理解來看,該案不應該是故意殺人。
1.因為題目中明確交代了“失手”,既然是失手,說明父親並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死者死亡的後果,那麼何來故意?而且案件當中“失手”的起因,是因為父親要去救自己的女兒,制止他人對自己女兒的不法侵害行為,那麼這種行為性質就可以認定為具有正當防衛的因素在內。
2.其次題目只交代了父親為救女兒,那麼並沒有交代此時的不法侵害究竟是哪種行為,因為按照刑法的規定,只有特定情形下才可能有無限正當防衛的存在,例如故意殺人、強姦、搶劫或者其他具有人身危害性的暴利性犯罪活動。如果不是前面說的暴力性犯罪的情況下,父親失手導致他人死亡的,那麼就有可能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提問者的意圖是好的,希望能夠將正當防衛的界限擴大,伸張正義,但是實務中關於正當防衛的認定條件非常嚴格。
所以我只能說希望各位不要遭遇這樣的悲劇。
麋鹿說法
這種情況一般不可能是故意殺人,認定故意殺人要有“故意”,像這種為了救自己的女兒而且是“失手”極有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如果當時施暴者還在施暴,女兒還處於危險之中,父親救助女兒的行為還可能構成正當防衛中的特殊正當防衛,,如果把施暴者打死了可以不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根據司法實踐,對防衛過當行為裁量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時,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1)防衛行為的起因;(2)防衛所保護利益的性質;(3)防衛過當所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輕重;(4)防衛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當時的處境;(5)造成防衛過當的原因。對防衛過當的犯罪人,在處理時應當正確適用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款,依法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審判實踐看,對防衛過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5條和233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可以使用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免除處罰。對於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4條和第232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應當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應當免除處罰。
劉輝律師
法院判父親有罪,這個法官肯定收了賄賂,偏向施暴者,如果連自己的孩子都保護不了,做為父親還有活著的意義嗎?法官你女兒受欺負你就眼睜睜的看著嗎?
我心依然36004
我記得國外有一條法律規定是這樣的,作為親屬,可以不用向警方回答犯罪親人的信息,同時不算包庇。因為照顧親人的感情!這多人性化,所以,我覺得父親為了保護女兒,就算出手過分一些也算正當處置手段,不應追究責任!
雨滴001
怎麼會犯法呢:為民除害呀!我們都是為人父母:如果自己的孩子命在旦夕!那我相信任何一個父母都會拼命保護自己的孩子!那怕是犯法!
浪漫198123628
這位父親很偉大,不但沒有犯罪,而且要給予獎勵!
老秀才109566801
最好是公佈是哪家法院和法官,估計他就忙了。但願這個法官沒女兒
啊龍5290
應該說不屬於故意殺人,僅按作者題意來說,這就不屬於故意殺人。任何人面對自己親人受到傷害的時候會奮起反抗,這是人之常情,也是作為人起碼的情感。
所謂的故意殺人是指故意對別人挑釁而殺害他人,前提是別人沒有對自己構成威脅的情況下,而當女兒受到性侵的時候,作為一名父親,自然會選擇救女兒,而救女兒就不得不和施暴者發生廝打,而這種情況下失手將施暴者殺害,這就是除害,應該是正當防衛,而不是故意殺人。
當然,在題主提出問題時並沒有進行細緻的敘述,如果前提是正要侵犯而未得逞,正好被女方父親制止,而所謂的施暴者害怕而沒有還手,或者說求饒,而該父親還是選擇殺害了這個施暴者,這可能就構成了故意殺人,但是這種所謂的故意殺人運用於強姦別人女兒的情況下並不恰當。
站在人性的角度來看,換做任何人只要親人在受到侵害的情況下,都會怒不可恕,絕對不會饒恕這種禽獸不如的畜生。
珞珈評論社
如果這都構成故意殺人,那這個社會就黑白顛倒了。反之這位父親要得到社會的認可。
常青騰1
誰能做到自己的親人的生命財產受到了威脅而無動於衷的?有誰?有誰?法律也是要有人性化的,否則,壞人壞事只有越來越多的再說也不利於社會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