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涉黑涉惡難逃法網

【案例】

在今年1 月的“掃黑除惡”發起之前,一些人利用社會上的閒散人員參與打、砸、搶等事件時有發生。為與丁某爭奪客源,馬某於2017 年8 月30 日凌晨1 時許,安排王某糾集崔某、賈某、曹某、高某、李某等人跟蹤、逼停丁某的黃色九龍牌客車,並用事先準備好的鎬把、棒球棍等工具將該車後擋風玻璃和左側玻璃砸碎。而後,他們又分別於2017 年9 月7 日凌晨3 時許和2017 年11 月12 日凌晨再次作案。經鑑定,三次砸車行為損毀公私財物價值共計8885 元。城區檢察院以崔某涉嫌尋釁滋事罪向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 年11 月28 日,打砸事件中的崔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市公安局城區分局刑事拘留,2018 年2 月13 日被取保候審。

【律師說法】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2018 年9 月3 日,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崔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五個月,緩刑兩年。

【律師點睛】

在參與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廣大人民群眾應該積極行動起來,檢舉揭發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線索。如果出現包庇、縱容違法犯罪分子或惡意舉報、誣告陷害他人的情形,將會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山西民澤智律師事務所 何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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