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這家長在家長會上如此對待孩子老師,還要老師賠20萬……

李老師(化名)是羅平某中學的一位班主任,鍾某(化名)系該班學生家長。

2017年11月24日12時30分許,李老師主持召開家長會。期間,李老師教育學生不要攀比、要努力學習,不料李老師的言語卻引起了身為家長的鐘某不滿,雙方發生言語爭執。鍾某隨即用手擊打李老師的頭部,隨即雙方發生廝打,後來二人便被周圍的人勸開。鍾某被拉出學校時又再次與他人發生撕打。

鍾某受傷後,於2017年11月29日到羅平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

1.右側第5、6前肋骨折;

2.身體多處軟組織損傷。

住院7天,用去醫療費1570.12元。鍾某之傷,經鑑定為輕傷二級。

為此,鍾某向羅平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責任,並從重處罰;

2.判令附帶民事被告人羅平縣某中學賠償其醫療費等損失共5550.12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鍾某因不滿老師對學生的正面教育先出手擊打老師頭部引發雙方發生撕打,被他人勸開後又與勸架的他人發生撕打,致其輕傷二級的後果是否系老師的行為所致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自訴人鍾某指控李老師犯故意傷害罪不能成立。

鑑於李老師與自訴人存在相互撕打行為。關於自訴人鍾某民事部分的賠償問題,李老師作為班主任,其在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而本案的發生自訴人鍾某具有重大過錯,應依法減輕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賠償責任,故自訴人鍾某某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某中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判決書送達後,自訴人鍾某不服,上訴至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9月14日,承辦法官到案發地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自訴人鍾某堅持對於案件的發生自己沒有一點錯,被告人打傷我,不拿20萬賠給我,事情就不能解決。

在聽取了自訴人鍾某的意見後,法官勸說,身為老師,教書育人是老師的本職工作。李老師教育學生不要攀比、要好好學習是履行其工作職責,你不能因為不滿他的言語,就出手打老師,你這樣的行為不僅嚴重影響了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同時對其他學生、家長以及老師都會造成不良影響。你對案件的發生具有一定的過錯,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老師和家長教育學生,其出發點都是為了孩子能健康成長,基於此,建議你們本著依照法律,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調解。

之後,法官又找到校方及李老師,該校長說,這件發生後,我們校方一直採取積極態度想化解雙方之間的矛盾,但無奈自訴人提出一些無理要求,而且現在導致學校的老師在教育學生時都畏手畏腳,就民事賠償,我們在合理合法的基礎上願意與自訴人達成調解協議。

李老師說,這件對自己的打擊很大,自己從教20餘年,教書育人是其本職工作,在教育上也有自己的方法,出發點都是為了培養學生樹立一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平時教學成績也不錯,事情發生後,自己沒辦法全身心投入到教學中,影響了教學效果。

法官勸解李老師,教書育人是你的本職工作,秉承著“學為人師、行為世範”的精闢古訓,希望你放下包袱,把精力投入教學工作中,教育出更多的好學生。

最終,因自訴人鍾某依然堅持不給20萬,該事無法解決的觀點,雙方未達成調解協議。

結果: 經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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