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 “三權分置”實現法制化

中国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 “三权分置”实现法制化

資料圖:縱橫交錯的防護林帶,相互銜接組成格狀。劉佔昆 攝

中新社北京12月29日電 (記者 張蔚然 梁曉輝 張子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9日經表決通過關於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決定。通過這次修法,農村土地實行“三權分置”的制度得以法制化,承包農戶的權益得到更有效保障。

為落實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修改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佔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並取得收益。

關於土地經營權的登記問題,法律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關於土地經營權的融資擔保,法律規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並向發包方備案。受讓方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經承包方書面同意並向發包方備案,可以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

為給予農民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預期,修改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在現有基礎上相應延長。

針對大量農民進城務工的現狀,為維護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該法規定,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願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此外,法律致力於保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規定“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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