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禁绝盗墓,汉代、三国、唐代、元代是如何惩罚盗墓行为的

盗墓之风兴起之后,帝王们在讲究墓葬防盗技术的同时,制定出一系列律令法规惩治盗墓,可谓用心良苦。

由于“国弥大,家弥富,葬弥厚”而引发的盗墓行为,王侯们不得不以“严威重罪禁之”。《吕氏春秋》的记载透露出了这样一个信息,制裁盗墓者的措施在先秦已经产生。

到了汉代,民间盗墓比较普遍,禁绝盗墓的措施严厉起来,“天下县官法曰:‘发墓者诛,窃盗者刑。’此执政之所司也”(《淮南子·氾论)。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了《二年律令》汉简,这是公元前186年(吕后二年)颁布的法律,其中《盗律》中明确规定,盗发墓冢与伤人致残、讹诈、杀人及拐卖人口等同罪,都应处以磔刑。

为了禁绝盗墓,汉代、三国、唐代、元代是如何惩罚盗墓行为的

公元458年冬天,北魏文成帝拓跋濬北巡到阴山脚下,发现了故冢毁废的情况,不禁忧从中来。想起“昔姬文葬枯骨,天下归仁”的情况,他下诏:“自今有穿毁坟陇者,斩之”(《魏书·高宗纪》)。

在经历了纷乱的三国魏晋南北朝之后,唐代一方面形成了成熟的陵墓制度,相应也产生了比较完整的禁盗法律,把“开劫坟墓”与“十恶忤逆、官典犯赃、故意杀人、合造毒药、放火持仗”以及“关连”、“逆党”等列为最严重的罪等。并根据情节处以不同的刑罚。一是凡是盗墓者,罚处劳役,流放远方;二是挖开墓葬而没有打开棺椁的,判处三年徒刑;三是墓葬已被挖开,没有殡葬而盗掘损毁尸柩的,判处二年半徒刑;四是盗取死者衣服,罪减一等;五是盗取墓中器物、砖、版者,与一般盗窃罪同样处罚;六是把打开棺椁的,处以绞刑;七是损害陵园墓茔内草木的,处以徒二年和杖一百的刑罚(《唐律疏议》)。唐懿宗因迎取佛骨而减免天下刑囚时,作为重罪的“开劫坟墓”,不在减免之列。

为了禁绝盗墓,汉代、三国、唐代、元代是如何惩罚盗墓行为的

元代,凡“发冢开棺伤尸,内应流者”,“杖一百七,发肇州屯种”。 《元史·刑法志》规定了对盗墓行为惩处的力度,犯“发冢”之罪与“强窃盗贼”、制造假币、劫掠拐卖人口以及“放火、犯奸”等同样处罚。同时规定,子孙辈“或因贫困,或信巫觋说诱,发掘祖宗坟墓,盗其财物,卖其茔地者”,按照情节轻重定罪。“移弃尸骸,不为祭祀者”,“为首同他盗发掘祖宗坟墓,盗取财物者”,视同“恶逆”定罪。即使遇到皇帝大赦天下,盗墓者仍要“刺字徙远方屯种”。

明代开国不久,朱元璋就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制定了详细规范的《大明律》。《大明律》:凡发掘坟冢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椁见尸者,绞;发而未至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招魂而葬亦是)。若冢先穿陷或未殡埋,而盗尸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开棺椁见尸者,亦绞。其盗取器物砖石者,计赃,凡盗论,免剌。若卑幼发尊长坟冢者,同凡人论;开棺椁见尸者,斩;若弃尸卖坟地者,罪亦如之。买地人如知情,各杖八十,追价入官,地归同宗亲属,不知者不坐。若尊长发卑幼坟冢,开棺椁见尸者,缌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递减一等。发子孙坟冢、开棺椁见尸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礼迁葬者,不犯法。若残毁他人死尸、弃尸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为了禁绝盗墓,汉代、三国、唐代、元代是如何惩罚盗墓行为的

对盗掘帝陵的,处罚更为严厉。图谋损毁山陵的,以“大逆”罪论,不分主从,一律凌迟处死;盗大祀神祗中御用的祭器、帷帐等,一律斩首;盗砍山陵内树木,斩首,家属充边等。

我们看到,逐步完善的禁盗法律体系,并没有完全阻止盗墓行为,特别是官毁民冢的行为往往不在制裁之列。这种情况,宋明时代尤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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