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集通訊、分享、社交、支付
等多種功能於一身的
“全能型”選手
自2011年問世以來
憑藉其過人的“技能”
短時間內收穫了
一眾網絡用戶的喜愛和追捧
但是你知道嗎
也有不少“雷”!
特別邀請到
朝陽法院知產庭的法官
結合日常審理的真實案例
給大家講一講
您可千萬仔仔細細的看一看!
看完法官提示的雷區
想發就能發呀
對此
法官也給出了一些建議
一起來看看吧~
法官提示
著作權因其以無形財產為客體,容易為一般人所忽視。隨著自媒體時代的到來,任何人都可能成為作品傳播者,日常生活中著作權侵權的風險也比以往更高。作為普通微信用戶、微信公眾號管理者,在日常生活當中最需要注意的是要樹立尊重知識產權的意識,堅決杜絕無視他人合法權益,簡單“拿來主義”的行為。在此基礎上,需要重點注意以下幾點:
不知著作權人
無法成為免責的有效抗辯
在法院受理的侵權案件當中,不少被告作為侵權行為人,通常會說 “我不知道作品的權利人是誰,怎麼算侵權?”、“我不具有侵權故意,沒有主觀過錯,怎麼能侵權?”上述抗辯,恰恰反映出侵權行為人認識上的誤區。著作權所規定的,正是權利人對作品的專有權,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作品是這種專有權的法定內容之一,未經權利人授權就拿來用,明顯存在主觀過錯,這種行為是典型的著作權侵權行為! 一句話,不知道作者是誰,就不要隨便轉發!
未經許可的作品傳播
很多案件當中,被告往往會提出“我已經明確標註了作品的作者與來源,侵作者什麼權了?” 有的被告甚至還有這種想法:“我給作者署名傳播,還提升了他作品的影響力,作者得感謝我,怎麼反倒告我?”署名權是著作權的權利內容之一,屬於著作人身權的範疇,但署名權絕非著作權的全部。著作權還關涉權利人的財產利益,其主要內容為對作品的傳播與利用,未經許可的傳播與利用作品,即使標註作者,仍是典型的直接侵權。
不直接以營利為目的
一些案件當中,被告提出“使用作品並未直接用於營利的目的,且權利人亦無直接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著作權法》規定賠償損失為侵犯著作權行為承擔責任的一種重要方式。因著作權為無形財產上的權利,權利人實際損失以及侵權行為人的違法所得較難證明,著作權法特別規定了在二者不能確定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在五十萬元以下酌情確定賠償數額。實踐中法院大量適用法定賠償的方式確定數額,是基於著作權法的明文規定。
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並非被告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著作權法》規定,侵權人應當賠償的損失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合理開支。當前司法實踐當中,越來越多的權利人為高效訴訟,聘請專業律師維權、申請公證處進行證據保全,上述費用若屬合理,法院一般會判決侵權行為人承擔。不少侵權行為人往往拿到判決後才明白,其侵權的成本可不止要賠償作品使用費這麼簡單,早去尋找權利人獲得授權可能更為省錢!
以上提到的雷坑和避雷大法
大家都記清楚了嗎?
2018年7月16日
聯合啟動為期四個月的
“劍網2018”專項行動
是此次行動的重要內容
“自媒體”將成為重點整治對象
應當成為每一個網絡用戶
始終恪守的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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