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级法院都在攻坚执行难的问题,但是对执行案件的终结有严格的要求,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攻坚破难 解决执行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须满足上述条件
强制执行悬赏网 专门为债权人查人找物,如果您需要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老赖)的踪迹和隐匿财产,或如果您有悬赏公告中的线索,都可关注头条号强制执行悬赏网,发私信咨询。也可点击文章末尾下方的了解更多,进入官方网站。
閱讀更多 強制執行懸賞網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