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欠债还款不能成为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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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离婚率居高不下,夫妻关系的破裂,导致抚养费纠纷频发,日前歙县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被告以需偿还外债为由拒绝给付,法院不予采纳。

「案例分析」欠债还款不能成为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

汪某与王某夫妻感情破裂,于2015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小孩随母亲汪某生活,由母亲汪某抚养至十八周岁,父亲王某每月给付800元的抚养费。但2016年开始,王某以自己外债多,无法支付抚养费为由,拒不支付小孩抚养费,故汪某以孩子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立即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以及继续按照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

经法院查明,王某尚欠外债十几万,确实经济困难,但该借款预计两年内能还清,故法院调解,王某自2020年开始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同时起诉时至2020年的小孩抚养费自2020年开始每月支付800月直至付清。

2018.12.06

法官说法: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但偿还外债不是不支付抚养费的法定理由。

文字 丨 汪楚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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