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1月3日訊 據臺灣“中時電子報”報道,前臺灣地區領導人馬英九被訴洩密案,臺北地院認為他是在任期行使“‘院’際調解權”,在阻卻違法下判他無罪,但“臺高院”逆轉改判4月、可易科罰金。案經上訴後,臺“最高法院”認為犯罪事實須再調查,撤銷馬英九有罪判決、發回“臺高院”更審。
檢方指控,馬英九2013年8月31日將時任臺“檢察總長”黃世銘向他報告,關於臺“立法院長”王金平司法關說案的偵查報告,洩漏給臺“行政院長”江宜樺、馬辦副秘書長羅智強,9月4日再教唆黃將報告交付江宜樺,涉犯“刑法”洩密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罪。
北院判馬英九獲判無罪,北檢不服上訴,“臺高院”認為,黃世銘所提報告無關“五院”相互職權行使爭議,馬電召江、羅到寓所,轉述通訊監察秘密等數據,洩漏偵查中數據,且犯後還藉詞行使“院”際調解權,依違反“通保法”等罪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
馬英九不服提上訴。臺“最高法院”經公開抽籤分案後,由曾將殺人魔陳瑞欽判死的林靜芬法官中籤,她與庭長郭毓洲組合議庭審理後,撤銷馬英九的有罪判決,將案件發回“高院”更審。(中國臺灣網 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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