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對加班說不嗎?“社畜”之路,能不走就不走!

生活不易,為了那養家活口的“五斗米”職場中人哪有完全不加班的?而且,很多人的加班都是不情不願的“被加班”,什麼下班前5分鐘被要求開會了,臨時要交個文件啦,老闆還沒下班下屬不能先走啦,週末要回公司開個什麼鬼的培訓啦......林林總總,各式各樣非自願的,被要求的加班,讓人痛不欲生!(對沒錯,職場媽媽也是一枚被加班深深傷害著的寶寶)“被加班”似乎成為了比較普遍的事情。

然鵝,以上各款加班,在不少的公司裡面,卻是“不被承認噠!!!”也就是說,“不給加班費!!!”

可以對加班說不嗎?“社畜”之路,能不走就不走!

那麼,到底哪些是“加班”哪些不是呢?而作為勞動者,什麼情況下可以拒絕加班,什麼情況下不能拒絕加班呢? 就讓小編加個班,把答案告訴你

可以對加班說不嗎?“社畜”之路,能不走就不走!

首先,關於加班的定義:係指除法定或者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雙休日以及國家法定假期期間延長工作時間,稱為"加班"

那麼,被要求加班我能拒絕嗎?

OK,我們來看看法律條文對於加班是怎麼說的?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用人單位不得以各種形式強迫員工加班。

也就是說,公司要安排員工加班,就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生產經營需要;

(2)在程序上必須在加班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如果公司沒跟你商量,直接就要求你加班,那員工是有權拒絕加班的;

(3)加班加點的時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加班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最多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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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如果我拒絕加班,公司要開了我咋辦呀??

首先,公司要員工加班需求要同時滿足上述三種條件,如不符合三種條件,員工有權拒絕加班;其次,如果公司以此為藉口辭退員工,那麼勞動者應當尋求法律援助或者找勞動仲裁機構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可以對加班說不嗎?“社畜”之路,能不走就不走!

那是不是所有不想加的班都能不加呢?

想的太美了!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路線、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幾種特殊情況下,公司要求員工加班可以不受法律規定的條件限制,但公司就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給員工算加班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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