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15岁初中女生辍学外出打工 家长遭政府起诉

「以案释法」15岁初中女生辍学外出打工 家长遭政府起诉

俗话说,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然而,在融安县潭头乡,有一对70后父母却放任自己年仅15岁的女儿辍学,最终被当地政府起诉到法院。今天(11月27日)上午,融安县人民法院大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这也是融安县首例因孩子辍学而引发的“官告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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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被告莫某、石某的女儿小芳(化名)原本是融安县潭头中学的一名初中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小芳应该在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然而,今年6月,小芳却辍学回家,不久又跑到广东省去打工。对此,莫某、石某作为父母也放任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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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得知小芳辍学后,潭头乡人民政府、潭头中学以及教育部门的工作人员多次到小芳家中开展劝学工作。但是,莫某、石某夫妇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没有将孩子送回学校读书。为此,潭头乡政府在对夫妇俩进行批评教育后,向其发出行政告诫书责令限期改正,但两人仍未履行义务。

原告起诉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今年10月,潭头乡政府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莫某、石某立即送其女小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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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原告潭头乡政府认为两被告作为小芳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以各种理由放任本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女儿辍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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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潭头乡人民政府诉讼代理人

被告辩解

面对孩子辍学问题,被告莫某、石某夫妇辩称,他们并不知道孩子必须要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既然孩子不愿意读书,他们夫妻俩就随孩子意愿不送去学校了,也没做孩子的思想工作,劝说孩子回校继续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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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莫某、石某夫妇

庭审过程中,办法官针对孩子辍学的问题以案释法,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使被告夫妇以及在场旁听的群众认识到“不让孩子上学是违法的”。

调解结案

在法庭调解下,两被告表示,他们在收到起诉书后,得知自己因为孩子辍学的问题被告上法院,已经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在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后,他们便将小芳送回潭头中学去读书了,并承诺将会继续送孩子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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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群众

对本案,原告潭头乡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之所以起诉学生家长解决孩子辍学的问题,是当地结合目前开展的脱贫攻坚工作,针对不作为、不履行义务的家长,采取法律手段控辍保学,确保在教育扶贫上做到九年义务教育“孩子一个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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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仍无效果的,可以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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