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錢還是資產?看世界各國如何定義“加密貨幣”

加密貨幣——它們是什麼?錢?大宗商品?證券?效用的令牌?還是別的?很少有國家政府在這個問題上達成任何協議。至少目前,他們的分歧已經讓比特幣和以太坊在全球舞臺上的地位變得不確定。

是錢還是資產?看世界各國如何定義“加密貨幣”

其結果是,加密貨幣缺乏一個單一的、明確的存在,一些國家將其視為貨幣(如日本、德國),而另一些國家則將其視為不受監管的投機資產(如墨西哥、丹麥),使它們在金融領域相當於薛定諤的貓。

然而,隨著對世界各地加密技術分類的審查將顯示,加密貨幣可以是錢,是大宗商品,是證券,是效用的令牌等各種東西。這就是為什麼它們應該根據自己的獨特品質,被未來的立法分類。

01 美國:證券、商品、房地產、貨幣

有跡象表明,世界各國政府在加密貨幣的地位上達成全球共識是多麼困難。值得指出的是,目前各國內部幾乎沒有達成共識,更不用說在這些國家之間達成共識了。這一點在美國是最明顯的,在美國,五個獨立的機構就決定著加密貨幣有著各自不同的分類。

首先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該委員會直到今年6月才將加密貨幣定義為證券,這意味著人們投資的資產預期會得到回報。例如,今年3月,該公司發佈了一份公開聲明,表示將對通過交易所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的任何東西進行監管。

“許多這樣的平臺提供了一種交易資產的機制,這些資產符合聯邦證券法的“安全”定義。如果一個平臺提供的數字資產是證券,並作為聯邦證券法定義的“交換”操作,那麼該平臺必須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為國家證券交易所,或者不受註冊。”

在這一消息公佈後,比特幣下跌了10個百分點,但其他美國當局和機構的聲明與美國證交會關於加密貨幣是證券的說法不同。因為,同樣在3月,紐約聯邦法官裁定,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可以將比特幣和其他貨幣作為商品進行監管,使其與黃金、石油和咖啡的價格保持在同一水平。

如果這還不夠讓人感到困惑的話,美國國稅局(IRS)自2014年3月起就將加密貨幣定義為應稅資產,當時它宣佈:

“出於聯邦稅收的目的,虛擬貨幣被視為財產。”

觀察人士認為,三個獨立的定義已經足夠了,這是可以理解的,但另外兩個機構將加密貨幣視為貨幣。美國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是美國財政部負責執行經濟制裁的部門,其中可能包括對某些加密貨幣的制裁(例如,Petro今年4月,該公司宣佈將以與法定貨幣相同的方式對待“虛擬貨幣),這使得任何處理一種被經濟制裁的加密貨幣的人都有可能被起訴。

同樣,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主持非法使用資金,包括洗錢和資助恐怖主義。該公司在2013年3月更新了其規定,以覆蓋所有“創造、獲取、分發、交換、接收或傳輸虛擬貨幣的人”,這需要交換(分類為“貨幣發送器”)來實現你的客戶(KYC)和反洗錢(AMC)的措施。通過擴大監管,它將加密貨幣引入了貨幣概念,而其他政府機構則將其歸類為商品、安全或財產。

當然,這樣的分類並不是相互排斥的,但它們卻給那些想要理解他們合法使用加密貨幣的個人和企業帶來了困惑和複雜性。幸運的是,有越來越多的跡象表明,上述一些機構開始在共享定義上趨同。

今年6月,美國證交會終於澄清,它不認為比特幣或以太坊,因為它們是市值最大的兩種貨幣而作為證券,它將把重點放在最初的貨幣發行(ICOs)上。在此之前的一個月,CFTC委員Rostin Behnam發表了一篇演講,強調了他的委員會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之間日益加強的合作。

“我談到了我在CFTC和SEC協調規則方面的立場。考慮到大量註冊的市場參與者和重疊的政策,CFTC和SEC有一個真正的機會來協調冗餘的規則,讓市場參與者和監管者處於更有利的地位。”

這些措施是適度和初步的,但考慮到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不再將比特幣和以太坊作為證券,它們至少縮小了美國加密貨幣的範圍。儘管如此,他們仍然不是法定貨幣。儘管這樣,並沒有阻止成千上萬的美國人,接受以比特幣或其他貨幣作為支付手段的企業。

02 加拿大、墨西哥和南美:商品、虛擬資產、法定貨幣

像美國、加拿大並不認為加密貨幣是法定貨幣。然而,它對虛擬貨幣的處理方式略顯統一,加拿大稅務局(CRA)目前將其定義為商品,這一定義在大多數政府機構中似乎都適用。這就是為什麼涉及加密的購買行為受到CRA的監管,就好像它們是易貨交易一樣,相關的稅收也適用。儘管如此,2014年6月通過的一項議會法案也將加密貨幣定義為“貨幣服務業務”,目的是更新反洗錢法,而加拿大證券管理機構(CSA)在2017年8月宣佈,“許多”ICOs“涉及證券銷售”。

在墨西哥,人們也把重點放在了加密貨幣作為商品上。3月1日,政府通過了對金融科技公司的監管,其中包括一個關於“虛擬資產”的章節,也就是加密貨幣。與之前對證券、商品、財產和貨幣的定義相比,這是一個公認的模糊的術語,而3月份的法律條款目前還沒有縮小它的適用範圍(因為法律實際上是在等待次級立法)。然而,墨西哥主要人物此前的言論表明,政府傾向於將其轉化為“大宗商品”。墨西哥央行行長阿古斯特·卡斯滕斯在2017年8月表示,由於比特幣不受央行監管,它是一種大宗商品,而非一種貨幣。

再往南走,情況就複雜了。在委內瑞拉,政府在去年12月宣佈了發行了1億枚“石油幣”,每枚價值與該國油價掛鉤。並在4月宣佈,這種加密貨幣必須成為所有涉及政府部門的金融交易的法定貨幣。然而更讓人困惑的是,委內瑞拉議會在每一個機會上都反對石油幣。今年3月,它甚至宣稱,政府支持的貨幣實際上是非法的,因為它是在沒有得到國會批准的情況下創建的,沒有委內瑞拉中央銀行的參與。

儘管在上述國家中,加密貨幣作為一種或另一種類型的分類存在。但在南美其他國家,加密貨幣卻沒有詳細的分類。在巴西,巴西證券交易委員會(CVM)在1月份宣佈,加密貨幣在法律上不能被歸類為金融資產,儘管巴西稅務局此前曾在2017年規定,這些貨幣將被視為稅收目的。在智利,加密貨幣既不是證券也不是貨幣,儘管央行最近開始考慮具體的監管。

在哥倫比亞,金融監管機構也宣佈,數字貨幣不計入貨幣或證券,而出於稅收目的,它可以被視為一種“高風險投資”。在比厄瓜多爾,加密貨幣不僅不是法定貨幣,而且作為一種支付手段也被禁止。

儘管南美國家對加密貨幣採取了限制性的立場,但歐洲大陸的一些國家卻稍微接受了一些。在阿根廷,加密貨幣不是法定貨幣,它們沒有專門針對這些貨幣的規定。也就是說,根據國家民法典的條款,他們被視為貨物,而12月的稅收監管更新將他們列為從股票和證券中獲得的收入。

這些變化表明,當涉及到加密貨幣的分類時,相關國家的經濟和政治形勢會有所不同。加密貨幣固有的抽象性使其在功能上具有很強的適應性,因此它們的特殊分類和使用都取決於特定國家的政治和經濟狀況,以及這個國家想要使用它們的原因。這就是為什麼在那些國家貨幣和經濟相對較弱的國家或者自由受到限制的國家,加密貨幣往往被剝奪了法律地位。

03 歐洲:私人資金、記賬單位、合同手段、可轉讓價值

這種趨勢在拉丁美洲的加密貨幣的地位與它們在歐洲的地位相比變得更加明顯。德國作為歐洲大陸的最大經濟體,自2014年4月以來,比特幣一直被認為是“私人資金”。在此之前,中央財政部還在2013年8月承認這種加密貨幣是“記賬單位”,使其成為一種金融工具,需要繳納稅款,並要求與之交易的公司向聯邦金融監管局登記。今年2月,政府更進一步,將加密貨幣視為實際貨幣,在使用其硬幣作為支付手段時免除了加密持有者的稅收——這是歐洲法院在2015年做出的裁決。

在英國加密貨幣通常不受監管的干擾,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已經認識到,將它們與已存在的貨幣、大宗商品、證券或任何其他金融工具進行比較是不準確的。2014年,英國稅務海關總署寫道:“加密貨幣具有獨特的身份,因此不能直接與任何其他形式的投資活動或支付機制相比較。”

這可以解釋為什麼政府還沒有提出對加密或規定一個明確的狀態,即使英國是20國集團的一部分。 在3月份的文件中,將加密貨幣定義為資產而非貨幣,但即使加密投資是受英國資本利得稅,使其投資。

在英吉利海峽的另一邊,法國也對加密貨幣採取了任何具體的規定,儘管它一直在與德國共同努力,提出在國際範圍內的法律。儘管如此,它似乎正在朝著建立一個有利的監管框架的方向發展。但自2013年以來,法國央行一直認為,加密貨幣既不是貨幣,也不是一種支付手段。另一方面,AMF(“金融市場監管機構”)在2017年末進行了一次公開諮詢,最終確定了兩類加密貨幣:效用令牌和安全令牌。此外,無論是私人的還是商業的加密交易,都要對他們的收益徵稅,政府在2016年將比特幣定義為“記賬單位”,目的是徵收此類稅。

在歐盟的其他地方,情況有很大的不同,儘管似乎有一種反覆的共識,即加密貨幣不是錢,除非當局想把它們納入到AML立法的範圍之內。在瑞典,央行在3月份表示,“比特幣不是錢。”這與2013年10月瑞典稅務委員會的一項初步裁決相矛盾。該裁決稱,比特幣在交易時不受銷售稅的影響,屬於金融監管機構監管的管轄範圍,應該被視為一種貨幣。

在丹麥,金融監管局在2013年12月發表聲明,確認比特幣(和其他貨幣)不是貨幣,而在2014年3月,丹麥央行發表了自己的聲明,宣稱這是一回事。至於它們是什麼,丹麥稅務委員會最終在2018年初裁定,加密交易利潤是應納稅的,這意味著加密貨幣被視為(投機性的)資產。

在荷蘭,央行還否認了比特幣和其他加密貨幣的貨幣地位,並在1月份的一份意見書中寫道:“我們不認加密貨幣是金錢。”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荷蘭一家法院在3月份裁定,比特幣可以被視為“可轉讓的價值”,使其等同於財產。這與意大利經濟和金融部在一份法令草案中所做的定義有些相似之處,該草案將加密貨幣描述為“價值的數字代表……用作購買商品或服務的交換工具”。這種分類並不能將加密貨幣作為貨幣或財產來建立,但它在其他幾個歐盟國家也有相似之處。例如,在拉脫維亞,國家稅務局和拉脫維亞銀行都聲稱,加密貨幣代表了一種“契約”的支付媒介,但在功能上已經足夠接近了錢。

在歐盟之外,瑞士可能是最重要的歐洲國家,因為它已經積極地將自己定位為加密交易員和企業的理想之地。2014年,它的聯邦政府發佈了一份報告,在報告中,加密貨幣被定義為資產,而不是貨幣或支付手段。但自那以後,這個內陸國家推出了幾項“監管簡化”,以吸引金融科技公司,而且在這種氛圍下,新的加密貨幣政策出現了。在2017年11月,該國的Zug的地區開始接受Ethereum和比特幣支付管理費用和市政服務,並有效地將兩者視為金錢。不久之後,基亞索市在2月份宣佈,將開始接受比特幣支付高達250瑞士法郎的稅款。

這些來自歐洲的例子提供了兩個主要的結論。首先,歐盟(和非歐盟)國家,很像美國和加拿大,對特定的加密規則進行限制,從而為加密貨幣提供空間和時間,使其固化為更明確、更穩定的形式。因此,各國不願將任何單一的“定義”或“地位”歸因於數字貨幣。相應地,目前許多不同類別的應用程序僅僅是試圖應用任何相關的現有法律的結果,這些法律代替了具體的立法,可以遏制對加密的濫用。這些分類是暫時的,可以看到某些國家或政府真正考慮加密貨幣的定義和監管。

其次,儘管許多歐洲國家正準備宣佈定製加密貨幣立法。並且似乎不太可能,許多人會更進一步,將比特幣、以太坊或任何其他主要貨幣作為法定貨幣。除了瑞士和德國以外,大多數歐洲國家都否認加密貨幣是貨幣,鑑於各國政府和央行傾向於保護自己的金融權力,它們不太可能在短期內改變這種立場。

04 中國和東亞:中國堅決不認,其它各國反應不一

在中國,戒備和禁止尤其嚴重。2013年12月,中國政府發佈了一份公告,宣佈比特幣不是一種貨幣。

“就自然而言,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它沒有等同於貨幣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該被用作市場上的貨幣。”

不幸的是,自2013年以來,中國政府的立場已變得相當強硬。該組織在2017年9月禁止了ICOs,同時也禁止了交易所的加密交易,理由是“金融風險”是禁止這兩種行為的動機。換句話說,它實際上否認了加密貨幣在中國是合法的證券、資產或大宗商品,就像它在四年前拒絕了它們的貨幣地位一樣。鑑於中國今年也在採取措施讓採礦業變得更加困難,目前中國的政治和監管環境正在否認加密貨幣的任何官方地位。

對於亞洲其他地區的加密來說,情況並非如此黯淡。在日本政府在2014年將比特幣視為“非貨幣”,然後在2016年3月糾正了自己的立場。當時,支付服務法最終將加密貨幣視為貨幣。然而,作為加密技術的獨特之處,該法案中包含的實際定義將加密貨幣描述為一種“財產價值”,可以用來購買商品和服務,而不是作為一種貨幣。

在韓國,加密貨幣被認為是一種“具有可衡量價值的資產”,這是該國最高法院5月30日做出的裁決。這與韓國當局迄今發佈的規定和指導方針是一致的。其中包括6月對AML法律的更新,要求加密交易所進行客戶盡職調查(CDD)。這在政府2月份承諾幫助促進加密貨幣作為資產的“正常”交易方面,做得很好。

在新加坡,政府也傾向於將加密貨幣視為資產而非貨幣。2017年8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警告ICOs和加密交易所,它對那些在證券定義下的令牌有管轄權。今年5月對尚未註冊的8家交易所的警告。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在香港採取的做法。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委員會(SFC)今年2月澄清,它將加密貨幣視為證券,要求ICOs和交易所申請許可。由於現有的證券法,它繼續關閉了某些ICOs,同時它繼續提醒公眾,加密貨幣不是法定貨幣。

05 獨特的身份,各國政府的加密貨幣立法還在爭議中。

同樣,這種立場強調的是,大多數發達國家對加密貨幣作為一種新的金融工具持謹慎態度。blockchain作為一種新的創收手段和籌集資本的手段,以及一種新技術的基礎。然而,很明顯,目前很少有人願意承認比特幣或任何其他分散的加密貨幣作為貨幣。這種不情願在以下國家表現尤其明顯:在俄羅斯,加密貨幣“不是一種合法的支付方式”,而是財產,而土耳其政府此前曾表示,根據現行法律,比特幣“不被認為是電子貨幣”。

因為大多數政府仍不確定加密貨幣未來會如何發展,可能是因為他們不想認識到分散資金的激進影響,他們一直迴避為加密技術建立一個獨特的法律身份。相反,許多人試圖應用他們所能擁有的任何相關的現有法律,希望這能遏制那些從國家政府的角度來看可能不受歡迎的加密貨幣的影響。這就是為什麼在國際層面上,加密貨幣被大量的雜項分類所淹沒,從私人資金到房地產和“可轉移價值”。

另一方面,分類的變化也是加密貨幣的多功能性的產物。因為它們通常不是由一箇中央機構發佈和控制的,所以對於如何使用它們幾乎沒有限制。因此,一些持有人可能將其作為一種支付手段,另一些人則可能將其視為一種投機金融工具或財產,而未來可能會帶來更多的功能。這種對持有者需求的可調性是加密的定義特徵之一,這就是為什麼英國政府在2014年說加密貨幣具有“獨特身份”的說法是正確的。這也是為什麼,當世界各國政府最終開始為加密貨幣引入具體立法時,他們最好不要試圖將其完全納入現有的法律類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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