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廣州繳存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繳存人及配偶戶籍所在地購買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或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在廣州毗鄰城市(佛山、清遠、中山、東莞、惠州、韶關,下同)購買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繳存人及配偶戶籍所在地,或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在廣州毗鄰城市建造、翻建、大修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資為擁有所有權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

(四)繳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均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五)下崗、失業人員,男性滿45歲、女性滿40歲,至申請當月已連續下崗、失業滿12個月的。

(六)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未在異地繼續繳存,賬戶封存滿半年的。

(七)離休、退休的。

(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餘額。

(十一)國家和廣東省、廣州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第(一)至(四)款規定的,繳存人及配偶均可以申請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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