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出軌,離婚財產分配案例!

結婚後出軌的的事情也常常聽人說起,那麼因出軌離婚財產怎麼分割呢?

男方出軌,離婚財產分配案例!

案情

李某與馬女士系自由戀愛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雙方婚內共同財產有房屋一套、小轎車一輛。李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人有不正當關係,並生育有一男孩。馬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李某與其他女人生育一男孩,在婚姻中具有明顯過錯,結合婚姻法財產處理照顧女方的原則,酌定李某分得40%的財產,馬某分得60%的財產。遂判決:

1、准予李某與馬女士離婚;

2、東風路房產歸馬女士所有,馬女士支付李某12萬元;

3、車輛歸李某所有,李某支付馬女士2.1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男方出軌,離婚財產分配案例!

律師分析

《婚姻法》對有過錯一方導致離婚的相關規定

1、《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若男方有外遇,符合以述兩種情況,女方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3、支持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最高5萬,且法院一般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和負擔能力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具體賠償數額沒有明確量化標準,在一般城市,大多不超過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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