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规则,识风险,做一个会自我保护的投资者

去年7月,证监会实行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投资者保护办法”,《办法》强调了“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原则。

今年5月,副总理刘鹤在“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专题协商会上发言指出“要使全社会都懂得,做生意是要有本钱的,借钱是要还的,投资是要承担风险的,做坏事是要付出代价的。”

明规则,识风险,做一个会自我保护的投资者

这两句话是很值得投资者琢磨的。咋一看,貌似“自负”、“承担风险”是在撇清责任,并没有保护投资者的意味,但是,这其实真的是一种保护,一种更深沉的、更长远的保护,保护的是中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投资理念。

在市场上,经营主体鱼龙混杂,充满诱惑和陷阱。此外,投资产品种类繁多,专业性强、风险收益特征也是千差万别。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由于专业投资知识、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相对较弱,合法权益易受伤害。

我们中大部分人对于投资风险处于这样一个认知阶段:尚未完全了解与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却寄希望于能够用法律保护自己,让自己免于损失。这种认识是天真的,也是可怕的,它伤害的不仅仅是投资者自己的资产,更是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

为什么要投资者自我保护?

说几个小故事,都是咱们老百姓最熟悉的“投资”方式——炒股票。

最近有个朋友突然对股票感兴趣了,和笔者请教了些股票上的小知识,准备先找几个票练练手,他觉得长生生物跌了那么多,应该是可以“抄底了吧”?买入之后果然如他所愿,连封涨停板,虽然ST的股票只有5%的涨幅限制,但是他还是很开心,觉得自己开门红了,未来未尝不能在投资市场上有所作为。然而,后来的故事大家都知道了,在一个周一的“突然死亡”中,他“不幸的”成为了长生退市的牺牲品。

明规则,识风险,做一个会自我保护的投资者

类似的例子还有,在2015年,欣泰电气是A股首家因为欺诈发行而被强制退市的公司。根据当时先行赔付的方案,从2015年12月11日开始,买进欣泰电气股票的投资者不属于赔偿的范畴。

如果投资者没有自我保护的风险意识,仍然一如既往地买进欣泰电气股票,那么投资者的损失就很难得到赔偿。而在香港股市,类似的案例如洪良国际,是通过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来处理的,这样持有洪良国际的投资者几乎全部都可以得到赔偿。这就表明,越是投资者保护制度不完善的市场,投资者越要有自我保护意识。

投资者如何做到自我保护?

而有了这种自我保护意识,投资者就会有意识地远离市场上的各种风险。比如,会远离垃圾股的炒作,远离退市股票,远离非法集资,不再轻信“保本”、“刚性兑付”等等。如此一来,投资者承受的投资风险自然就会大幅减少,包括“踩地雷”的概率也会大幅降低。

资本市场是有风险的市场,作为参与者,投资者应当树立风险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具体应做到:

1、在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配合提供相关信息。

2、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当所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其分类的,投资者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4、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判断,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而与之对应的,销售机构同样应该做到“卖者有责”:经营机构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要发挥自身的专业水平和信息优势,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经营机构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具体应做到:

1、勤勉尽责,审慎履职

2、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

3、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服务信息

4、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

5、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真正好的机构,是会真实的面对客户,真实的面对自己,真实的面对市场。如果你要购买产品或服务的相关机构,没有提供此类专业服务,作为投资人就需要更小心谨慎。所以千万不要因为觉得麻烦,就不提供信息或提供不实信息。这样可能最终导致自己因为购买了不适合的产品,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理财,从来不是一时冲动的选择。投资路上,学会寻找保护和自我保护,找到合适的、适当的,才是好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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