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修改後“兩法”」人民監督員制度:保障規範行使檢察權

「学习修改后“两法”」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规范行使检察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摘錄

第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應當接受人民群眾監督,保障人民群眾對人民檢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七條人民監督員依照規定對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活動實行監督。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下稱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1條規定了接受人民群眾監督原則,即:“人民檢察院應當接受人民群眾監督,保障人民群眾對人民檢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第27條規定:“人民監督員依照規定對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活動實行監督。”

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檢察機關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保障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的重要制度設計,是檢察機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的一項創新舉措。這項制度自2003年創設以來,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監督下,先後經過先期試點(2003年9月至2004年10月)、擴大試點(2004年10月至2010年10月)、全面實施(2010年10月至2014年9月)、深化改革(2014年9月至今)四個發展階段。2003年以來,檢察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先後共選任人民監督員70097人次,目前在任21047人,監督案件55966件。通過多年的改革探索,人民監督員制度不斷完善,科學性和公信力不斷提升,重大意義和實施成效多次得到中央認可。

人民監督員制度立法歷程的四個階段

人民監督員制度從2003年制度確立到2018年寫入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經歷了四個階段:

一是試點階段。2003年報經中央批准並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意後開始試點。2003年至2010年的七年試點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後以通知形式出臺多個文件:2004年修訂發佈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試行)》,進一步規範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2005年發佈《關於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對試點中出現的問題除疑解惑;發佈《關於人民監督員監督“五種情形”的實施規則(試行)》,進一步明確相關監督情形對應的監督部門;2010年發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人民監督員制度正式全面實施。

二是地方檢察機關探索立法階段。人民監督員制度自2010年正式實施以來,在實踐中取得了顯著成效,各地根據實際開展了立法方面的探索。四川、雲南、甘肅、湖南、安徽、黑龍江、重慶等省、市人大常委會均通過了關於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決議或決定,為人民監督員制度入法奠定了堅實基礎。

三是全國人大與最高檢共同開展立法調研階段。黨中央始終高度重視人民監督員制度入法工作。十八大以來,人民監督員制度立法工作駛入快車道。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兩院”組織法修改中,專門考慮部署了人民監督員制度立法工作。2017年6月以來,最高檢先後組織五次座談會,邀請專家召開論證會,積極與司法部面對面溝通,重點從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加強對人民監督員制度的研究論證,並先後三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情況及取得的成效,建議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中加入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內容,並專門向全國人大內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了立法建議。

四是人民監督員制度正式寫入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人民監督員制度立法實現歷史性突破。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對檢察機關自覺接受監督、推進規範司法作出了更完善的規定,在第11條規定了接受人民群眾監督原則,即“人民檢察院應當接受人民群眾監督,保障人民群眾對人民檢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第27條規定:“人民監督員依照規定對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活動實行監督。”

人民監督員制度入法是

檢察工作開展的客觀需要

符合新時代發展要求

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立法是中央的明確要求。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立法,既是檢察工作開展的客觀需要,也是黨中央的明確要求。早在2004年,黨中央在關於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指示中,提出要依法規範並不斷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2006年5月,中共中央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明確指出,要促進人民監督員制度規範化、法制化。在十八大召開後啟動的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中,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明確被列為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項目。2015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檢察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充分總結人民監督員制度實施經驗,加強對相關問題的研究論證,不斷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適時提出立法建議,推進人民監督員法制化”。黨中央的明確要求,是對人民監督制度立法的重要指引,為人民監督員制度科學發展指明方向。

法律監督機關更要接受人民監督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我國憲法規定了人民主權原則、人民的監督權利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接受人民監督的義務,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也從不同層面與角度規定,檢察機關與檢察官必須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人民監督員制度寫入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是將憲法和法律要求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監督落到了實處。同時,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承擔法律監督職責,在檢察機關之外設立外部監督,有力回應“誰來監督監督者”的質疑。沒有人民參與的司法是不可能真正得到人民認可的,並且最終會走到人民的對立面,特別是當代中國公民政治參與的熱情日益高漲,人民監督員制度又直接作用於檢察機關的辦案活動等問題,這項制度被寫入法律,不僅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時,能充分發揮這項制度在完善民主監督體系、促進司法民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人民監督員制度運行效果良好,逐漸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監督員制度通過十五年運行和改革,人民監督員知情權保障水平顯著提升,監督程序更加嚴格、科學和規範,制度的科學性和公信力得到進一步增強。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 一是由司法行政機關選任管理人民監督員,這種選任管理方式改革解決了檢察機關“自己選人監督自己”的問題,人民監督員作為“監督者”的地位更加超脫、中立;

➤ 二是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進一步擴大,促進檢察權行使更加公正透明;

➤ 三是案件監督更加規範、深入,監督效果不斷彰顯;

➤ 四是人民監督員參與檢察工作的方式方法更加多樣。

人民監督員制度通過實踐中的不斷深入探索,為寫入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積累了寶貴經驗,進一步完善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

人民監督員制度發展前景展望

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張軍檢察長在最高檢召開的全國檢察機關學習貫徹修改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電視電話會議上強調指出,修改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明確提出,人民監督員依照規定對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活動實行監督。這是我們接受人民監督的重要方式,也是規範行使檢察權的重要保障。這一規定沒有將監督範圍限定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為進一步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留下了空間。下一步還要作出具體規範,把監督的力量用足、用實、用到位,幫助我們提升檢察監督的權威。

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適應當前司法體制改革新形勢新任務,進一步堅持好、鞏固好、發展好人民監督員制度:

一是監督範圍將拓展至全部檢察機關辦案活動。為促進檢察機關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等各項檢察工作全面平衡充分發展,人民監督員制度需要從專項監督轉為全面監督,必須著眼於全面監督定位,依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要求,將檢察機關辦案活動全部納入監督範圍。

二是監督效果更加凸顯,影響力全面提升。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是對司法權力監督制約機制的重大改革和完善,相關規定修改後,監督範圍全面拓寬,監督程序更加科學,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和監督司法渠道,促使人民監督員更科學規範地監督檢察機關辦案活動,保障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規範司法行為,推進司法民主,深化司法公平,促進司法公正,提升檢察機關辦案活動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全面提升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影響力。

來 源 | 檢察日報 編 輯 | 王 蕾

曾都檢察

執法監督 忠誠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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