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平臺的發展,
使網絡購物成為人們新的生活方式和習慣,
網絡交易往來的頻繁,
也極大地增加了糾紛產生的機率。
近日,平南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推廣活動合同糾紛案件。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覃某玲退還原告南寧某公司押金1132元。
案情
原告為南寧某互聯網宣傳推廣公司。2018年8月19日,原告與被告達成《推廣活動合作協議》,約定由原告幫助推廣被告經營的某餛飩王店,協議約定,2018年8月23日至2018年8月24日止,雙方聯合開展免費吃餛飩米粉活動,由原告進行宣傳推廣,客戶憑原告發放的試吃券,可在被告店鋪領取餛飩米粉一份 ;被告負責活動期間所需的食材,提供門前攤位供原告進行宣傳;活動結束後,雙方清點原告送出的試吃券,原告按照4元/份支付給被告;協議簽訂後,原告支付了3000元押金給被告,在活動結束後予返還。經雙方結算,2018年8月23日至24日推廣期間,原告發放試吃券用去1016元,因原告已經支付了3000元押金,被告應返還1984元給原告。後原告經多次向原告協商退還押金均遭拒,故原告向平南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了《推廣活動合作協議》,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雙方應按照協議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根據該協議,原告負有推廣宣傳、並按照約定價格支付試吃券費用的義務,被告在收取押金3000元后負有返還的義務,活動結束後,經原、被告結算,原告發放的試吃券共用去1868元(467張試吃券,4元/張),剩餘的1132元(3000元-1868元),被告應當返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早知這麼麻煩,不如吃泡麵~(設計對白)
民事活動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在市場經濟中,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此原則去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締結合同的雙方應恪守誠信,遵守法律規定,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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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潘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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