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当庭宣判

丹江口: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当庭宣判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月4日上午,由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交通肇事案当庭宣判,量刑建议被法院依法采纳。这是新修正《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案件。

丹江口: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29日,被告人黄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十堰市往丹江口市均县镇方向行驶,行车途中将横穿公路的行人撞倒,造成被害人受伤、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该案移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承办检察官审查,黄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此案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

2018年12月13日,检察官向黄某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告知,黄某当场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知悉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同意承办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丹江口: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当庭宣判

2018年10月26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积极贯彻适用,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实现了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简案快审、难案精审。

文字|陈莹 编辑|陈莹 审核|谭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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