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被疑陰陽合同及偷漏稅的法律責任

第一:【關於范冰冰被指涉“陰陽合同】。根據我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和《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除非范冰冰或其公司“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否則范冰冰或其公司不會直接觸犯刑法。無錫市稅務機關已經介入調查,如果調查屬實,會向范冰冰或其公司下達追繳通知,而范冰冰或其公司應該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金。

第二:【也就是說即使崔永元所述為真】范冰冰如果之前沒有收到過逃稅的行政處罰,待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接受行政處罰的,那麼范冰冰的行為就不再構成犯罪。不過如果范冰冰確實存在逃稅行為,法律並不會讓她逍遙法外,稅務機關會讓她補繳鉅額的稅款以及滯納金,同時給予行政處罰。

這段對於稅法的司法解釋,對於大家關注的所謂范冰冰陰陽合同,范冰冰偷稅漏稅,已經解釋清楚了。除非5年內范冰冰和她的公司有過偷漏稅被處罰的記錄,否則即使崔說的是事實,范冰冰也不會觸犯刑法,被抓,甚至入獄恐怕也只是空穴來風。
范冰冰被疑陰陽合同及偷漏稅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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