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鼓勵和規範山東省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指導意見

魯科字〔2018〕129號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山東省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社會科技獎勵)是指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財政性經費,在山東省境內設立,獎勵為促進科技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或組織的科學技術獎。按照《科技部關於進一步鼓勵和規範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指導意見》(國科發獎〔2017〕196號)精神和《山東省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方案》(魯科字〔2018〕124號)要求,現就進一步鼓勵和規範省社會科技獎勵,制定如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鼓勵和規範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發揮社會科技獎勵在激勵自主創新中的積極作用,構建符合科技發展規律、適應我省省情的社會科技獎勵制度,為全省新舊動能轉換、加快建設創新型省份,實現走在前列目標註入正能量。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依法辦獎。設立社會科技獎勵的組織或個人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遵守國家和省科技政策和人才政策;所設獎勵符合社會公德和科學倫理,有利於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的發展;所設獎勵不得洩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

2.堅持公益為本。社會科技獎勵堅持公益性、非營利性原則,以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為目的,嚴禁商業炒作行為,不得使用各類財政性經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變相收取評選對象的任何費用。

3.堅持誠實守信。社會科技獎勵應加強自律、誠實守信,如實向社會公開獎勵相關信息,不得進行虛假宣傳,不得僅使用簡稱或擅自變更獎勵名稱,誤導社會公眾。

二、設立和運行

(一)山東省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應當按照一定週期連續開展授獎活動,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設獎者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 承辦機構是獨立的法人;

3. 資金來源合法穩定;

4. 規章制度科學完備;

5. 評審組織權威公正。

(二)承辦機構是社會科技獎勵的責任主體,應熟悉獎勵所涉學科或行業領域發展態勢,具備開展獎勵活動的能力,並配備人力資源和開展獎勵活動的其他必要條件。境外的組織或個人單獨或聯合省內社會力量在我省境內設立社會科技獎勵,須遵守國家和我省對境外組織或個人在境內活動的相關法律法規,並委託在我省境內的法人機構承辦。

(三)獎勵名稱應當確切、簡潔,名稱中須使用設獎組織規範全稱或主辦人姓名,不得單獨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世界”、“山東”和“山東省”等字樣。不得使用與國家科學技術獎、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或其他已經設立的社會科技獎勵、國際知名獎勵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稱。

(四)社會科技獎勵須制定獎勵章程並明確以下事項:

1.明確獎勵名稱、設獎目的、設獎者、承辦機構、資金來源等基本信息;

2.明確獎勵範圍與對象,重點獎勵重大原創成果、重大戰略性技術、重大示範轉化工程的突出貢獻者,重點鼓勵青年科技人員;

3.科學設置獎項,明確評審標準、評審程序及評審方式;設立獎勵等級的,一般不超過三個等級;

4.明確獎勵的受理方式,鼓勵實行候選人由第三方提名的推薦制度;

5.明確授獎數量和獎勵方式,鼓勵實行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的獎勵方式。授獎前須徵得授獎對象的同意;

6.明確爭議處理方式和程序,妥善處理爭議。

(五)社會科技獎勵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設立由本學科或行業權威專家組成的專家委員會。評審專家獨立開展獎勵評審工作,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干涉。

(六)社會科技獎勵應當在省科技廳、設區市科技局官方網站及相對固定的網站等媒介上如實向全社會公開獎勵相關信息,包括獎勵名稱、獎勵章程、資金來源、設獎時間、設獎者、承辦機構及其負責人、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及時公開每一週期的獎勵進展、獲獎名單等動態信息。

(七)承辦機構應自覺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凡涉及關鍵技術、生物安全、人文倫理等有關國家安全和社會高度敏感領域的獎勵,應當向省科技廳報告,經省科技廳核准後方可開展獎勵活動。

三、監督和管理

(一)明確監管職責,面向全省的社會科技獎勵由省科技廳負責監管和指導;省內區域性社會科技獎勵由承辦機構所在設區的市科技局負責監管和指導。省市科技管理部門要定期組織對所監管的社會科技獎勵開展檢查工作。

(二)社會科技獎勵設立後,設獎者或承辦機構應在3個月內向負責監管和指導的科技管理部門書面報告,並按照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材料。如遇變更獎勵名稱、設獎者、承辦機構、辦公場所或修改獎勵章程等重大事項,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1個月內書面向科技管理部門報告。

(三)省社會科技獎勵每一評審週期結束後,應於獎勵結果發佈3個月內書面向省科技廳報告獲獎名單和工作總結。鼓勵依託專業化的第三方機構對社會科技獎勵進行科學合理、信息公開的評價,逐步建立科學公正的社會科技獎勵第三方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社會科技獎勵信譽、績效、公信力的重要依據,定期對外公佈。

(四)鼓勵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對社會科技獎勵進行監督。省市科技管理部門對於獎勵管理、評審結果等出現爭議並引發不良影響的獎勵責令限期整改;對於不及時整改或存在其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情況的,予以警告批評;對於存在違規收費、虛假宣傳等嚴重違反設獎基本原則行為的,予以公開曝光;對於存在違法行為的,通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並堅決予以取締。

(五)建立審查制度,對涉及國家安全或社會高度敏感領域的獎勵,省科技廳將組織專家進行安全性審查,必要時會商有關部門聯合審查,提出安全審查意見,定期組織安全風險評估。凡屬涉及國家和社會高度敏感領域的,一律不得設立社會科技獎勵。

四、服務和扶持

(一)積極落實相關扶持政策,規範社會科技獎勵的設立和運行;引導民間資金支持社會科技獎勵活動,幫助社會科技獎勵拓寬資金渠道。

(二)強化對社會科技獎勵業務指導,省、設區市科技管理部門要加強科技政策諮詢服務,在社會科技獎勵制定獎勵章程、優化評審程序、專家庫建設、妥善處理異議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業務指導和幫助,推動社會科技獎勵的科學化、規範化發展。

(三)建立統一的社會科技獎勵信息公開平臺,及時發佈科技獎勵相關信息與政策,提供相應的諮詢服務,公佈社會科技獎勵信息及變更情況,公開獎勵評審進展,接受監督舉報,曝光社會科技獎勵違規行為。

(四)建立社會科技獎勵規範化和常態化的宣傳報道機制,對運行規範、社會影響力大、業內認可度高的獎勵進行重點宣傳或專題報道,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氛圍,提高社會科技獎勵的整體水平。

本意見頒佈後,各設區市科技局可根據需要因地制宜制訂相關規定。新設立的社會科技獎勵要嚴格按照本意見執行。已經設立的社會科技獎勵,不符合本意見要求的須及時整改。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2018年11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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