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毒贩再审判死刑,并非“政治事件”!


加拿大毒贩再审判死刑,并非“政治事件”!


▲ 1月14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走私毒品一案并当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是此案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大连市中院另组合议庭并公开审理后的新判决。

对谢伦博格的判罚并不重

这是一个很普通的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从法院审理认定的犯罪情节来看,谢伦博格贩卖毒品220千克以上,触犯第一款。


加拿大毒贩再审判死刑,并非“政治事件”!


▲ 根据加拿大广播新闻网(CBC)的报道,谢伦伯格在7年前,就曾经因为贩毒而被加拿大法院判处了16个月有期徒刑。

同案的凯姆、史蒂夫等人没有到案,暂且无法彻底查清该团伙内部具体分工如何,但谢伦博格行为中,指使别人去购买伪装运输毒品的工具,安排租用藏匿地点,决定运输时机等等明显符合组织团伙犯罪的特征,认定其为首要分子也就是主犯的事实证据还是很清楚和充分的,符合第二款列明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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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BC获得的加拿大的法庭文件还显示,警方发现谢伦伯格家是贩卖毒品窝点,警方从中查获了价值近7000加元(约合3.5万多元人民币)的可卡因和海洛因,以及3000多加元的贩毒赃款。这在当时是一起大案,谢伦伯格被认定为主犯。

法院虽没有具体公布谢伦博格安排的货运目的地,但是作为一个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购入大量毒品并且企图将其运往中国境外,同案又具有多人,认定其触犯第五款。

因此,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判处其死刑是有充分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

如果我们再参考一下媒体报道的近些年中国法院体系对于其他外籍毒贩做出的判罚,同样无法认为对谢伦博格的判罚过重。

此案没什么特殊的

如果说从程序上来分析本案,也没有什么过于特殊的地方。

2018年11月2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谢伦伯格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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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不服,提出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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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在本案中,检察院方面通过进一步侦查发现了谢伦博格与团伙其他成员通讯记录和银行来往账目,这足以证明,该人确实组织了这次贩毒活动,因此系该团伙主犯之一。

因此,辽宁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当庭提出一审判决中没有认定的情节判罚过轻,应当将此案发回重审,高院的合议庭接受公诉方的意见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而重新进行一审审判的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这些证据认定谢伦博格是团伙主犯之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一系列程序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这不是一个“政治事件”

辽宁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证明了中国司法体制的严谨性和对人的生命的慎重。中国目前实行二审终审制,如果高院直接改判,那么谢伦博格连再次上诉的机会都没有了,只能等待最高院的核准。


加拿大毒贩再审判死刑,并非“政治事件”!


如最高院核准后发回重审,谢伦博格仍有一次上诉机会,如果他的律师真的能够找到主张他的权利的机会,保住一命也未可知。

至于其他程序性问题,诸如辩护权、领事保护权、诉讼中得到翻译的权利等等,相信谢伦博格一样不少的都享受到了。

有意思的是,有声音说中国这是在报复孟晚舟事件,此案的结果是一个“政治事件”云云。

这说起来未免可笑,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全部审判流程严格依照法律进行的案件,哪一步是政治干预的结果?又何来政治性之有?

如果硬要把孟晚舟事件和谢伦博格案联系起来作比较,恐怕结果更加滑稽。

孟晚舟是中国公民,没有违反任何加拿大法律,而美国指控她的一切行为既没有发生在美国领土范围内,也没有发生在加拿大领土范围内,偏偏美国强行要行使管辖权(至于为什么说美国是强行行使管辖权,这是另一个话题,此处不多说),而加拿大政府就是借口美加两国之间存在引渡条约就协助美国超越自己管辖权范围拘押了孟晚舟。

有媒体盘点了近些年来在中国因为贩毒被判处死刑的各国毒贩的案例,其中确实出现了各种政治影响的情况,但是没有一例是中国政府利用案件去实现政治目的的,反而都是该毒贩的所在国各种政治势力出于自己某种目的,在找不到中国法院审判中的事实和程序瑕疵的情况下,最后只能通过政治影响试图阻止那些毒贩付出应有的代价。

在这个事件中,我们没有看到加拿大政府拿出应当具有的客观和中立的立场,而是不断将此案政治化。


加拿大毒贩再审判死刑,并非“政治事件”!

加拿大总理特鲁多称中国对加拿大人因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死刑是“武断行为”。图源/加拿大环球邮报

在中方的法律学者和媒体充分阐述此案属于再审、不适用“二审不加刑”且谢伦伯格亦是法院根据新证据而被重判后,加拿大政府以及加拿大总理特鲁多仍然指责我们的判决是“武断的”,并要求饶恕这个走私了200多千克冰毒的恶徒。

对此,中国法律绝对不容许。

撰文 / 千里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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