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审判┃永安法院首次运用互联网法庭审理刑事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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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永安法院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件,被告人李某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这是永安法院首次开展刑事案件的互联网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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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上午9点,该院合议庭法官、公诉人、辩护人和书记员均佩戴好口罩,经体温测量后依次进入已完成消毒工作的互联网法庭,被告人李某灯则通过看守所的电子设备实时登录该院的互联网庭审系统。


案情介绍


2019年2月29日至2019年5月2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灯伙同罗某同(已判决)、李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在永安市槐南镇和市区某小区等地,利用微信等开设赌场,期间陆续雇佣罗某美、罗某染、陈某香(均已判决)为网络赌场的赌客上分、收取及支付赌资等。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某灯主动向永安市公安局投案。

经统计,被告人李某灯伙同罗某同、罗某美等人作案期间,共计接受赌客投注人民币4248813.65元,支付赌资共计人民币4483881.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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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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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审判长精准把握庭审节奏,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和举证。被告人陈某灯通过看守所里的电子设备进行供述、辩解和最后陈述,其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所举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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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李某灯:本人在此案中给社会和家庭都造成了伤害,我对自己所犯的错深感后悔,我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因本人家中尚有年迈父母,下有三个年幼的孩子,妻子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我是家中唯一的顶梁柱,恳请法官给予减轻处罚,使我能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担起孝老育幼的责任,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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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灯为获取不法收益,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组织不特定人员进行网络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

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灯同他人属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永安法院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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