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錯東家 白打一場官司

新華網南京11月2日電一對母子各開一家公司,一員工在兩家店裡交替工作,並簽有勞動合同,該員工自以為兩家店是同一用人單位,在依法索要工資時告錯對象,追索勞動報酬的請求遭法院駁回。

案情少領一個月工資 告錯了東家

2010年3月,市民金女士開始在劉芸開辦在鎮江市大市口附近的一家服裝店打工,金女士待人熱情,能說會道,幫助劉芸把服裝生意做得紅紅火火,深得劉芸的喜愛。

三年多後,金女士又到劉芸的兒子劉啟開辦的鎮江某百貨商貿公司從事銷售工作,並與該公司簽訂了短期用工協議,期限從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工資有時從劉啟處領取,有時從劉芸處領取。

2014年12月,金女士因家人病重請假回家照顧,直至2015年4月,金女士才料理完相關事宜,期間,金女士收到過鎮江市某服飾經營部的上班通知。恢復“自由身”的金女士找到原東家想重新回去上班,可是鎮江某百貨商貿公司和鎮江市某服飾經營部都拒絕了她。

丟了工作的金女士十分氣憤,想想自己盡心盡力為劉芸一家工作四年多,就因請了幾個月假,說不要就不要了。金女士首先按法律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委終結審理後,又向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鎮江某百貨商貿公司支付其2014年12月份的報酬1500元。

庭審中,針對勞動合同到期後至金女士請假之前的3個月時間在哪工作,金女士與鎮江某百貨商貿公司負責人劉啟爭議較大,金女士認為勞動合同期滿後仍然在鎮江某百貨商貿公司上班,而劉啟稱金女士已於勞動合同到期前與劉芸開辦的鎮江市某服飾經營部另行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應向鎮江市某服飾經營部主張,並提交了有關證據。

裁判誰用工誰負責 用工單位負責人之間的親屬關係不影響用工主體的認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系雙方是否建立勞動關係的直接證據。

金女士與鎮江市某百貨商貿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隨著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以及金女士與鎮江市某服飾經營部簽訂勞動合同而終結。

金女士向鎮江市某百貨商貿公司主張其與鎮江市某服飾經營部建立勞動關係後的工資沒有事實依據,遂判決駁回金女士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金女士不僅感嘆,“兩家店的老闆是一家人,我以為在哪家店幹都一樣,找誰拿工資也都一樣,誰知道法律不是這樣規定的,看來依法維權也要找對對象。”

法官提醒廣大勞動者,現在社會上一家人各自開辦公司,所獲利潤用於家庭開銷的情形不少見,且在公司管理上一家人也可能有交叉之處,如委託發放工資、混用員工等等,但法律規定有限公司是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兩家公司即使是一家人開辦的,也不能混為一談,維權必須找準對象,看最後是與哪個簽訂的勞動合同,避免浪費精力打沒有效果的官司。(文中人物系化名)(潤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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