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衙門斷案遵循“四救四不救”原則,其中有一條百姓最為痛恨

清代的司法制度規定,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必須要按級審理,即民人所在地為縣就要到縣衙遞交狀子,不能越級到府或是省。否則,即便是有理也要按僭越之罪接受處罰。因此,州縣衙門成了第一級司法受理機構,與百姓接觸最多。

清代衙門斷案遵循“四救四不救”原則,其中有一條百姓最為痛恨


因此,州縣基層官員就握有很大的司法權力,各級官員辦案也形成了一套約定俗成的規矩,其中影響最廣的便是“四救四不救”。那何謂“四救四不救”呢?紀曉嵐在他的《閱微草堂筆記》裡就講述了刑名師爺們心口相傳的辦案“四救”口訣,即:救生不救死,救官不救民,救大不救小,救舊不救新。

“救生不救死”,意思是死去的人已經不可復生,而負責審理的人將活著的人殺了抵命,便會多出一條人命。所以要想盡辦法用較輕的律法來判處他,比如原是斬立決的可以判為斬監侯,以此來減少所謂的“罪孽”。至於死者是否蒙冤,就不用過多考慮了。

清代衙門斷案遵循“四救四不救”原則,其中有一條百姓最為痛恨


“救官不救民”,這就比較好理解了,封建時代官官相護是官場的生存法則,百姓和官員鬧到公堂之上,審案之人必救官員不救百姓。如果百姓不服從判決,向上級控告甚至到京城告御狀,這時就更要救官了。道理很簡單,一旦冤假錯案得以平反,那麼,所有涉案的官員將會受到牽連,福禍不可測。相反,上告的百姓如果得不到申張,最重也不過是得個充軍流放的罪名。

“救大不救小”,這是官員之間犯罪適用的法則,是指官員犯了罪,寧救大官不救小官。因為同樣的罪,如果罪行由上一級官員承擔,其受到的懲罰就越重,而且受牽連的人也會越多,如果把罪責都推給低級的官員,那麼結案也更為容易,至於小官有沒有冤屈,就由不得他了。

清代衙門斷案遵循“四救四不救”原則,其中有一條百姓最為痛恨


“救舊不救新”,是說舊任官已經離任,他如果有案子未結或是落下虧空,把他扣留下來恐怕也不能償還或者結案;而新官剛上任,要他承擔責任,他會勉強接受,至於新官任滿後,也將由下一任官員承擔過失。這一條其實也是為了所有官員著想,是不可違背的潛規則。

對於百姓來說,後兩條沒有利益關係。而等級森嚴的封建社會,民不與官鬥也是由來已久的習俗,民告官發生的概率基本也不大。唯獨“救生不救死”這一條有違常理,百姓也最為痛恨。殺人償命是最基本的常識,如果遇害者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那麼官府和朝廷的威信就不能維持。

清代衙門斷案遵循“四救四不救”原則,其中有一條百姓最為痛恨


對此,清代歷代皇帝都有相關的旨意嚴令地方不得“救生不救死”。道光二十七年,即將赴任四川按察使的張集馨謝恩時,道光帝就叮囑他不要聽信“救生不救死”的說法,曰:“汝到任時,要自拿主意,不要聽劣幕救生不救死之說。彼何等學識,不過以積德行好之說勸人,不知死者含冤,兇徒漏網,這才是真正造孽呢!”

有清一代“救生不救死”對司法審判有著很大的影響。按例,每年秋審時,各省都要按照刑部的要求,將重犯分為情實(秋審時處死)、緩決(緩期執行)、可矜(指情有可原)、留養承祀(獨生子父母健在犯死罪不處死)四種類型。

不過,各省上報的重犯中,真正被判為情實的很少,即便是罪不可赦之人往往也會歸入緩決一類。這麼做,實際上並不是各省督撫都有愛民之心,更不會有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的想法,而是另有原因。

清代衙門斷案遵循“四救四不救”原則,其中有一條百姓最為痛恨


因為清代有規定,各級官員在審理案件時,輕罪重判的處分要遠遠大過重罪輕判。照例,刑部執掌天下刑獄,會對地方上報的審判案件再次審核認定,一旦發現有輕罪重判的例子,只要有一例便會受到處分;而重罪輕判則不同,五例才會受到處分。正是因為如此,各省督撫才會奉行“救生不救死”的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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