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动态|应城法院公开宣判首起污染环境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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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应城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该案是应城法院审理的首起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亦是《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应城法院首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案件。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相关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等100余人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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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8日,刘某某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冒用上海某公司名义与武汉某新材料公司签订废油处理合同。2016年7月12日,刘某某在明知王某某没有废油处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仍然一起将武汉某新材料公司的20桶重4吨的矿物废油进行炼化处理。2018年7月31日,王某某将刘某某交由其处置的武汉某新材料公司的43桶重8.6吨的废油脂直接倾倒至应城市长江埠三里村某院内。经检测,所倾倒的废油脂为危险废物,危害性为毒性,其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环境污染罪。

庭审历时三个小时,庭审中公诉人提交了大量证据,并当庭播放了视听资料,双方就案件性质、危害后果、量刑情节、生态环境修复补偿金进行了充分质证。

鉴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刘某某、王某某二人均认识到非法倾倒有害物质对环境污染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应城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当庭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令武汉某新材料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0000元,三名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承担应急处置事务性费用和鉴定费191460元。

供稿|应城法院 文字|涂海燕 图片|应城法院 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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