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毒品犯罪案件辦理中的幾點建議

處置毒品犯罪案件中存在的問題,不僅需要加強與公安、審判機關的溝通、協作,統一認識,保持密切聯繫與配合,加強刑事處罰力度,形成打擊合力。而且更需要建立社會各部門的聯動工作機制,通過有效的社會治理體系從源頭上減少毒品犯罪。

一是將病殘販毒人員納入收治管理範圍。2017年榆林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下發了榆綜治辦【2017】24號文件,即《榆林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轉發》,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檢察院在執行該辦法中發現,現實中存在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病殘吸毒人員可收治管理,但社會危害性更大的病殘販毒人員卻無法收治管理。所以,相關部門是否可以考慮將病殘販毒人員納入收治辦法規定的管理體系當中,以解決收治難題。比如,看守所可以專門針對涉毒犯罪人員的羈押室,能羈押的則羈押;或者參考“安康監獄”的做法,設立類似的特殊監獄,關押病殘販毒人員。

二是保持公、檢、法三機關相互配合的長效機制。公安機關把好偵查取證關口,充分、合理利用技偵、網偵等偵查措施,快速準確鎖定毒品交易行為;抓捕過程中以錄像形式固定證據,規範扣押、提取內容,夯實證據基礎。公訴階段把好證據鎖鏈關口,以提前介入、補充偵查程序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遇有疑難複雜案件必要時會同公安機關、人民法院進行座談,共同探討控偵問題。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不應隨意提高保證人門檻,嚴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受理案件標準及時受理立案,保證訴訟依法順利進行;審判時發現證據薄弱問題,及時同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溝通,以便收集補正。

三是建立打擊毒品犯罪社會聯動工作機制。針對毒品犯罪的特點,社區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廣泛發動群眾,鼓勵積極揭發舉報違法犯罪線索與情況;加強對娛樂場所從業人員進行禁毒教育培訓,張貼禁毒宣傳資料,提高群眾禁毒意識;加強物品流轉環節的檢查,不定期在高速路口設定關卡,爭取把更多的毒品案件偵破於販運途中;強化對吸毒人員的社會幫教工作,動員志願者和社工等社會力量參與禁毒工作,在保障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必要時協助公安機關對特定人員實時跟蹤,起到破壞毒品交易作用,形成監督、震懾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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