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依法规范不起诉工作 化解社会矛盾


「枫桥经验」依法规范不起诉工作 化解社会矛盾



听完检察官的公开训诫教育,魏某提笔在《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签字,突然含泪哽咽说:“你们没有把我推到法庭上成为一个犯人,感谢检察官!感谢检察院!我不会再心存侥幸做违法的事了!”

这是不久前发生在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室的一幕。

魏某与亲友相聚饮酒后,想着时间已近凌晨,离家仅有800多米,就怀着侥幸心理驾车回家。途中,魏某被交警查获,酒精检测结果为89.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醉驾是要被判刑的,被判缓刑也是罪犯,孩子今后的前程都要受影响。”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听着一些熟人的话,魏某在悔恨交加的同时,心灰意冷,整个人变得沉默寡言。

案件进入汝州市检察院公诉环节,主办检察官认为魏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依法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同时由其居住地综治机关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帮教。检察长刘新义提请检委会研究,同意了主办检察官的意见。

像这样的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被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在平顶山市下辖的基层检察院已常态化运行。

12月9日,分管公诉工作的平顶山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何欣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坦言,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变化,平顶山市辖区重大刑事案件逐年下降,而轻微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两者的比例约为2:8,对轻微刑事案直接作相对不起诉决定,不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以化解社会矛盾著称的“枫桥经验”也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要求。

“我们办好每一个案件、做好每一起矛盾化解工作,决不能认为按部就班、走完流程就结束了,重要的是看问题是不是真正解决了。”何欣说,2017年以来,平顶山市检察院通过制定《关于积极依法适用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基层检察院强化诉前分流作用,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积极依法适用相对不起诉,化解社会矛盾,增强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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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思想障碍被消除

尽管法律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权,但曾经在一段时间,不起诉权行使不多。

“不少公诉检察官对法律赋予的相对不起诉权不会用、不想用、不敢用,怕担责、怕麻烦。”平顶山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公诉局局长张鹏飞说,在规范适用不起诉机制之前,全市检察机关连续5年的不起诉率只有2.6%,法院判决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有罪判决率高达78.5%,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单处附加刑和拘役占到生效判决总数的53.97%。

张鹏飞说,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后,其内心不仅会备受煎熬,其亲朋好友甚至会产生无奈和对抗心理,案件虽然审结了,但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并未消除。

平顶山市检察院在征求基层检察院的意见时,有些公诉一线的检察官直言不讳地说:“相对不起诉权被誉为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是社会各界和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适用起来程序很麻烦。主办检察官提出不起诉意见后,还得向科室领导、主管副检察长逐级汇报,检察长同意后,再提交检委会讨论通过。然后,还得向被不起诉人公开宣布、向上级备案,准备随时接受各种检查、监督,负担加重,周期延长,这种‘出力不讨好’的事,还不如起诉到法院省事。”

在何欣看来,刑罚不仅具有打击犯罪的功能,还有教育、挽救的功能。在当前社会矛盾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规范直接作相对不起诉,并辅以完备的帮教措施,避免其再犯罪,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会更好。

平顶山市检察院检察长侯民义态度明确,“检察工作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要勇于担责担难担险,规范适用相对不起诉工作就是聚焦主责主业。司法办案总有风险,责任重大,要在充分研判的基础上,敢于担当、敢于拍板,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检察长,要做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表率”。

思想上的障碍消除了,规范适用相对不起诉工作在平顶山市检察机关得以迅速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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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人员无一重新犯罪

同村邻居,因口角发生撕打,一方伤情鉴定为轻伤,另一方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结果两家结下冤仇。

想起这些活生生的案例,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京伟感慨地说:“如果通过我们的工作,让他们和好如初,矛盾不就彻底化解了吗?”

前不久,又有一起类似的案件发生。闹店镇周营村的赵某与周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周某用拳头将赵某打成轻伤。案发后,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对其行为表示后悔,其家人在家境困难的情况下,筹借2万余元赔偿赵某,取得了赵某一家的谅解。

宝丰县检察院委托县司法局对周某进行社区调查,认定周某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并无其它恶行,依法对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周某顺利回归社会后,双方邻里关系和睦。

吴京伟说,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明确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就是常说的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条件首先是犯罪行为,其次是犯罪情节、社会恶性较轻,最重要的是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

宝丰县检察院经调查,被不起诉的68人,无一人重新犯罪。

吴京伟说:“在日常生活中,某某被判刑了,周围的人很容易给他们贴上‘这个人是罪犯’的标签,然后告诉亲友要远离他。如果检察机关对受理的案件加以区分,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不让社会对这类人员贴标签,更有利于教育、挽救这类人员,进而更好地预防和减少犯罪。”

汝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刘新义也有这样的体会。

近两年,汝州市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故意伤害等常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起诉89人,无当事人不服决定、无被不起诉人重新犯罪情况发生。

“通过刑事和解、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方式,修复被破坏的邻里关系、社会关系,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体现刑事司法的人文关怀。”刘新义说。

截至目前,平顶山市检察机关共适用相对不起诉473人,所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均未提出申诉复议,公安机关亦未提请复议复核,没有发生被不起诉人重新犯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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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压力

如今,规范适用相对不起诉机制在平顶山市检察机关初步形成,各基层检察院在操作层面上也进行了积极探索。

湛河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不起诉案件非刑罚处罚机制实施办法》,宝丰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相对不起诉人社区矫正的实施意见》,叶县人民检察院出台《认罪认罚案件相对不起诉机制实施办法》,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出台《相对不起诉案件量化风险评估办法》,汝州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加强对被不起诉人帮教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对认罪认罚案件直接作相对不起诉,完全可以达到速裁、认罪认罚从宽等简化审理程序的效果,而且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叶县检察院检察长赵弘军说。

新华区检察院则发挥律师的作用,探索律师参与相对不起诉工作机制。律师提出不起诉建议或意见后,主办检察官认真听取并科学评估,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为提高办案效率,直接报请检察长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再由检委会进行讨论。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相对不起诉工作也得到了公安机关和法院的认可。

宝丰县法院刑庭员额法官杨晓娜说:“检察院根据刑事案件具体情况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依法适用相对不起诉,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也使我们可以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不仅提高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而且节约了司法成本,减少了诉累。”

叶县法院副院长岳中华认为,当前,暴力犯罪呈下降趋势,轻微刑事案件则逐年增多。检察机关如果不分繁简,将所有案件诉至法院,统一按照固定的程序审理,导致案多人少矛盾加剧,庭审不堪其繁,且经过法院审判的被告人往往被贴上“罪犯”的标签,不利于体现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汝州市公安局法制室主任魏俊峰则认为,对轻伤害、交通肇事等轻微刑事案件应以化解矛盾为主,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非法拘禁等轻微刑事案件应突出教育挽救,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起到了对社会矛盾的过滤作用,体现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

何欣说,下一步,将深化对相对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制度的探索,引入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第三方的监督,提高参与程度,增强释法说理,并针对双方各自的要求作出必要的处理,为依法、大胆、规范适用相对不起诉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同时,将相对不起诉与非羁押诉讼、社区矫正有效衔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汪海燕认为,检察机关通过相对不起诉工作,充分发挥庭前把关、分流作用,对不需要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及时终结,保证案件质量,提高诉讼效率,助推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正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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