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律如何規定:小區控制權屬於小區內的全體業主(22)

美國法律如何規定:小區控制權屬於小區內的全體業主(22)

李雲亮說業主物權(續59)

美國法律如何規定:小區控制權屬於小區內的全體業主(22)

我寫這個系列(李雲亮說業主物權)時間長、角度多變。我會繼續寫下去。但是,動筆越來越慢了。我感慨物權法學界之“高傲”、“孤獨”、“封閉”。以致我不得不說話尖刻,捻針轉刺這個學術界。

為了物權法這個專業問題,我必須知道這個圈子的學術底細(所有做學問皆如此)。好在中國大陸這個圈子,歷史簡短清晰,成熟度不高。

我特意分析過這個圈子。2005年,我在天涯論壇-關天茶舍,用“滴水巖”之名,寫過《法學家的孤獨》一文。十二篇連載。外加幾篇附文、補充和續文,以此鼓勵自己。

簡單地說,這個圈子裡的學者,數學思維和物理學思維都不及格。他們不知道一個簡單的數量關係公理:“全量等於它的各部分的和。”(餘元慶等編著:《初級中學課本平面幾何》。人民教育出版社1956年3月版,第39頁——這也是我讀初中的課本)

比如,他們不知道10-0-0-0-0-0-0-0-0-0-0=10。這個恆等式,左邊有十一個數字:十個0,一個10。每個0,代表業主一個商品房單元空間;那個10,代表整個物業小區。

孫憲忠教授對業主物權曾有評價:“說來奇怪的是, 這一權利竟然基本上沒有供權利人獨立支配的建築物部分”。(孫憲忠:《當代不動產法評述(十)》,載《中國土地》1997年第1期)

也就是說,一個物業小區全體小業主的權利之和“竟然基本上沒有供權利人獨立支配的建築物部分”。那麼,物業小區整個物質部分還在誰的名下——這既是一個物權法問題,也是一個物理學問題。

在香港,其地政總署—法律諮詢與田土轉易處,有個“小手冊解釋之一”說:

當物業的所有單位售罄,有關公司最終會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解散。公司解散後便不再存在,而其依然擁有的任何物業即成為政府物業。這些物業通常包括公用地方,如電梯大堂、外牆、天台等。為改善大廈管理,政府鼓勵業主立案法團接管這些物業。政府會將這些物業轉讓給業主立案法團,有關轉讓契據則由本處草擬。

這是什麼意思?

意思說,比如一個物業小區,所有10個商品房單位售罄,一定有11個物業契據(大陸為《不動產權證書》)。其中,有1個留在了開發商手中。當商品房售罄,房地產公司解散,開發商“其依然擁有的任何物業即成為政府物業……(香港)政府鼓勵業主立案法團接管這些物業。政府會將這些物業轉讓給業主立案法團”。

這個“小手冊解釋之一”,今天也解釋清楚,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頭痛的開發商“大產權”和業主“小產權”並存的歷史緣由。同時也說明了,中國大陸物業小區的全體業主,為什麼沒有物業小區的控制權——他們沒有那“第十一個”《不動產權證書》。

那“第十一個”《不動產權證書》,我們不學香港“鼓勵業主立案法團接管這些物業”——這是當初開發商故意不學,還是沒有學問不懂?這是一個問題!

(未完待續)20180217

原文鏈接:http://lylofl.fyfz.cn/b/94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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