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比較地方立法而寫(下):小區控制權屬於小區內全體業主(17)

為比較地方立法而寫(下):小區控制權屬於小區內全體業主(17)

李雲亮說業主物權(續54)

前面,已經看過深圳、湖南的物業管理條例目錄,甚至說到江蘇。看到不同的立法目錄,以及目錄章節下的具體條款內容,顯示出不同的立法意識形態,體現了立法者的思維邏輯(思維層次)和思維重點、思維傾向。

現在,各省市的物業管理條例立法形態和內容,其實還都在國務院所立《物業管理條例》的七章框架裡。即使如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有八章,多出一章:“第二章 物業管理區域”,其內容也只是在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窠臼裡轉悠。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款,2002年草案是:“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2003年定稿為:“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築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從草案到定稿,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辦法沒有變,都指定由地方行政制定。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立法植入了物業管理企業的利益。

2000年10月15日,中國物業管理協會謝家謹會長(也是當時建設部住宅與房地產業司司長)在中國物業管理協會成立大會上有一個講話。其中說:“當前,協會主要要抓好以下工作:(一)參與物業管理立法”。

物業管理立法,主人缺席,服務生“參與物業管理立法”,此中問題多多。即使沒有《物業管理條例》,要問物業管理權應該是誰的權利?這個問題有現成的答案:

1997年12月4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有一個關於物業管理合同糾紛的判決。該判決認為:“物業管理權是一種存在於他人所有物上的物權,因此誰可以行使該權利,應當由物的所有權人(即業主)決定。”

這個判決,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對該案作出肯定評析:“物業管理權是業主對其房屋物業所有權派生出的一種權利,是屬業主享有的一項權利。”這個評析,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入中國法律法規大典數據庫,在(2001國家)【法規分類】司法解釋及案例中。

物業管理區域是業主物業管理權利的物質邊界,也就是業主物權的物質邊界。業主物權的物質邊界都由地方行政制定,業主的物權還成其為物權嗎!所以,我點贊深圳的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原則:“物業管理區域根據物業建設用地宗地範圍確定。”這個原則,體現出民法精神,沒有了行政出面干預的可能。

《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還增有一章,“第六章 業主共有資金管理”,也很了不起。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也沒有。本來嘛,業主集中存放的維修資金,自然應該是業主共有的資金。這麼多年,這個極為簡單的、業主集中存放的大筆資金出現複雜問題,中國物業管理協會早期參與物業管理立法,起草不寫“業主共有資金管理”基本制度,說是遺漏,未免輕鬆了。

《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特區立法,給其他地區提供了有民法精神的地方立法樣板。至於民法精神是否徹底,在地方立法比較之中已經不重要了。

(《為比較地方立法而寫》結束)2017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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