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裝備製造行業(環境監測儀器)規範條件

<strong>環保裝備製造行業(環境監測儀器)規範條件

為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加快推進環保裝備製造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節〔2017〕250號),引導環保裝備製造行業(環境監測儀器)高質量發展,壯大節能環保產業,制定本規範條件。

本規範條件中的環境監測儀器是指用於大氣環境、水環境、土壤環境、固體廢棄物、環境生物、環境放射性和環境噪聲等領域監測及實驗室分析所使用的專用儀器及其應用所必需的軟件系統。

<strong>一、基本要求

(一)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涵蓋環境監測儀器製造。

(二)企業的生產工藝、裝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不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材料和生產工藝。

(三)企業應具備研發、設計、生產所需要的固定場所,且與研發設計能力、生產製造規模相適應。

(四)企業應具備良好的財務狀況,財務數據真實可信,並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有資質的第三方審計機構,應能夠出具近三年第三方財務審計報告(經營期不滿三年的企業按實際經營期限提供相關材料,下同)。

(五)企業應具有良好的資信、公眾形象和履約能力,依法納稅,近三年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無重大質量、生產安全等事故,無惡意低價競標行為,無不正當競爭行為。

(六)企業近三年利潤率平均值不低於6%。

(七)年銷售收入2億元以下企業的環境監測儀器銷售收入佔企業當年總收入應不低於50%,年銷售收入2億元以上企業的環境監測儀器銷售收入佔企業當年總收入應不低於30%。

<strong>二、技術創新能力

(八)企業應具有獨立研發和創新能力,建有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發機構,或與大學、科研院所在技術研發方面形成穩定的合作機制。

(九)企業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十)企業近三年每年用於研發投入的費用佔企業銷售收入總額比例不低於6%或投入總額不低於2000萬元。

(十一)企業近三年獲得環境監測儀器儀表製造領域的授權專利(包括軟件著作權)不少於10項(其中授權發明專利不少於1項)。

<strong>三、產品要求

(十二)企業應具備產品製造所需的生產加工和檢測設備,具備對產品性能、可靠性、適用性等準確檢驗的能力,具備檢驗外協加工和採購產品質量的條件和制度。

(十三)企業生產的產品應符合相關標準。企業在研發生產過程中應遵守知識產權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strong>四、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

(十四)企業應具備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ISO45001:2018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結合企業經營生產和產品使用要求等方面的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管理體系。

(十五)企業生產場所具備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標準要求的安全生產條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保障規章制度,配備勞動保護、工業衛生設施。

<strong>五、環境保護和社會責任

(十六)企業應建立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利用規章制度,制定節能減排措施。企業生產過程產生的廢水、廢液、廢氣、固體廢物以及粉塵、噪聲、輻射等處理與防護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十七)企業生產的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對生態環境和使用者的健康均不造成危害、不得產生二次汙染。

(十八)企業用工制度應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strong>六、人員培訓

(十九)企業應制定各類人員的任職條件和培訓計劃,定期進行管理、技術、技能、法律等方面的培訓。

(二十)企業從事特種作業、特種設備操作等特殊崗位及國家規定的技能職業的人員應具有相應技能職業資格證書,持證上崗率達100%。同時應建立合理的人力資源培訓與考核制度,並能有效實施。

<strong>七、產品銷售和售後服務

(二十一)企業應建有完善的產品銷售和售後服務體系,產品售後服務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二十二)企業應向用戶提供完整的技術文件,包括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和執行標準等,同時指導用戶合理使用產品,為用戶提供相應的操作培訓和維修、保養、修理服務。

<strong>八、監督管理

(二十三)規範企業的申請、審核及公告

1.企業按照本規範條件自願申請規範公告。

2.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環境監測儀器製造行業規範管理工作,以公告形式發佈符合本規範條件的企業名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本規範條件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規定,負責本地區環境監測儀器製造行業規範管理工作。

3.申請企業需編制《環保裝備製造行業(環境監測儀器)規範條件申請書》(格式見附1),並按要求提供相關說明材料。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本規範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提出推薦意見(格式見附2)。

4.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意見的基礎上,依據本規範條件組織專家進行材料審核,並根據專家意見,對存在疑義的企業進行現場審核,公示、公告符合規範條件的企業名單。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及時核實處理。

(二十四)公告企業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公告企業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地方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告的本地區企業進行督查,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進行監督。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的將撤銷其公告:

1.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3.不能保持規範條件要求的;

4.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5.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的。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擬撤銷企業公告前,將告知相關企業和地方相關部門,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撤銷公告的企業,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告。

列入公告的企業情況發生變更(包括法定代表人、產品類型、企業名稱、生產地址、註冊地址變更或新址擴建等)時,需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變更申請。變更申請須包含以下部分或者全部申請材料:

1.企業相關條件變化情況;

2.資本變更的相關協議和公司章程;

3.職工代表大會、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4.企業變化前後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5.其他需要說明的相關情況及佐證材料。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專家組進行審查。對變更後達到規範條件要求、公示後無異議的企業,公告變更其相關信息。

列入公告的企業須於每年4月15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企業年度信息採集表(格式見附3,電子版發送至郵箱:[email protected],紙質版1份,需加蓋公章後寄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strong>九、附則

(二十五)本規範條件涉及的標準如遇修訂,按修訂後的標準執行。

(二十六)本規範條件自2018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十七)本規範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並根據法律法規、行業發展和產業政策調整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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