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媽吵架被“氣死”對方判賠7萬,吵架也擔責早就有先例

桐廬某紡織廠的郭大媽和柳大媽,原本相安無事的兩人,卻因為一場吵架聯繫在了一起。

柳大媽在紡織廠負責圍巾分發工作,郭大媽負責縫製商標,由於懷疑柳大媽在分發圍巾的時候故意少分給自己,雙方因此發生了激烈的爭吵。最後雖然被工友勸住了,但是誰知半小時後郭大媽卻突然暈倒,在送往醫院後被診斷為3級高血壓、腦積血等,不幸在第3天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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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郭大媽的子女將柳大媽告上法庭,其家人聲稱柳大媽在明知郭大媽患有高血壓的情況下還和其發生爭吵,這才導致郭大媽病發死亡,柳大媽應該對郭大媽的死負有責任,並要求賠償21萬餘元。

最終經過法院的審理認定,柳大媽對郭大媽患有高血壓的病史應並不知情,而二人在工作中發生爭吵,柳大媽也並沒有主觀上故意造成郭大媽死亡的意願,更無法預見雙方吵架會造成郭大媽的死亡,對郭大媽的死並無過失。

然而,二者吵架的行為客觀上卻給郭大媽造成了刺激,誘發了她疾病的爆發,從而導致了郭大媽的死亡。因此,在本案中郭大媽應自行承擔90%的責任,柳大媽承擔10%並賠償郭大媽家屬7萬元。

大媽吵架被“氣死”對方判賠7萬,吵架也擔責早就有先例

近年來,因為吵架後情緒激動造成死亡的案例屢見不鮮,並有逐年增多的趨勢。

在去年7月份玉林市玉洲區法院同樣審理了一起因為停車問題爭吵引發一人心臟病病發死亡的糾紛。

在這起案件裡,停車場的經營者周先生因為勸阻大貨車司機將車停在空位上卸貨,對方不予理睬因而發生爭執。在旁人勸說下兩人停止爭吵後,周先生走到一旁隨即出現呼吸困難並倒地不起,在被送往醫院後第二日凌晨被宣告死亡。

法院的判罰同樣認為爭吵與死亡者的心臟病的爆發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被告雖然不存在主觀故意,但也應為對方的死亡後果應當負有一定的責任。最終法院酌情判處被告承擔10%的責任,並賠償對方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9459.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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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兩起起案件的判罰顯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哪怕吵架的雙方中一方並不具有主觀故意與過錯,但是卻與對方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的必然性,依然是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的。

<strong>這些案件都以慘痛的代價告訴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發生糾紛後,一定要心平氣和、友好協商,而不是劍拔弩張、互相爭執:不僅勸君莫動手,也要勸君別吵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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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國的高血壓患者的數額高達3億之多,其中不僅有老年人,35歲以下的年輕人的患病率也超過了20%。情緒的不穩定則是導致高血壓等疾病爆發的直接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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