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三維集團環境問題關聯法律條文到底有哪些?

山西三維集團環境問題關聯法律條文到底有哪些?

山西三維集團環境違法問題影響嚴重,要嚴肅依法處理。目前相關部門已經介入調查,山西三維集團前身為山西維尼綸廠,始建於1970年,是國家大型一類高科技化工企業和山西省36家優勢企業之一,1997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掛牌上市交易;2005年與陽煤集團重組,為陽煤集團全資子公司;2017年山西省國資委將陽煤集團所持100%股權轉讓給山西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成為其全資子公司,山西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為交控集團子公司。那麼,如果是排汙違法,到底是違了什麼法?大同法制網小編在此梳理一下,

山西三維集團環境問題關聯法律條文到底有哪些?

國家的環保法明確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排汙許可證受理、核發及監管執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符合受理條件但未依法受理申請的;

(二)對符合許可條件的不依法准予核發排汙許可證或者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准予核發排汙許可證決定的;

(三)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准予核發排汙許可證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排汙許可證的;

(四)實施排汙許可證管理時擅自收取費用的;

(五)未依法公開排汙許可相關信息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應當依法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 排汙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核發環保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未及時申請變更排汙許可證的;或者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未及時補辦排汙許可證的,由核發環保部門責令改正。

第五十五條 重點排汙單位未依法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有關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依法處以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進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第五十七條 排汙單位存在以下無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情形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依法應當申請排汙許可證但未申請,或者申請後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的;

(二)排汙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後未申請延續排汙許可證,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核發環保部門許可仍排放汙染物的;

(三)被依法撤銷排汙許可證後仍排放汙染物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條 排汙單位存在以下違反排汙許可證行為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超過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汙染物、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汙染物、大氣汙染物的;

(二)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的;

(四)其他違反排汙許可證規定排放汙染物的。

第五十九條 排汙單位違法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組織複查,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或者拒絕、阻撓複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按照 《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規定了以下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會被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以下三種情形:

1、送達責令停止建設決定書後,再次檢查發現仍在建設的;

2、現場檢查時雖未建設,但有證據證明在責令停止建設期間仍在建設的;

3、被責令停止建設後,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的。

二、《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的以下三種情形:

1、送達責令停止排汙決定書後,再次檢查發現仍在排汙的;

2、現場檢查雖未發現當場排汙,但有證據證明在被責令停止排汙期間有過排汙事實的;

3、被責令停止排汙後,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具有環境保護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的情形,指通過隱蔽的方式達到規避監管目的而設置的排汙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臨時排汙管道;利用無防滲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滲作用的、封閉或半封閉的坑、池、塘、井和溝、渠等;通過高壓深井向地下排放汙染物等方式。

四、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指篡改、偽造用於監控、監測汙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動監測儀器設備的監測數據,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1、違反國家規定,對汙染源監控系統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或者對汙染源監控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造成汙染源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2、破壞、損毀監控儀器站房、通訊線路、信息採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採樣泵及其它監控設施的,以及破壞、損毀監控設施採樣管線,破壞、損毀監控儀器、儀表的;

3、稀釋排放的汙染物故意干擾監測數據的;

4、其他致使監測、監控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情形。

五、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包括以下七種情形:

1、將部分或全部汙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

2、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汙染物處理設施的應急排放閥門,將部分或者全部汙染物直接排放的;

3、將未經處理的汙染物從汙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4、在生產經營或者作業過程中,停止運行汙染物處理設施的;

5、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汙染物處理設施,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6、汙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後,排汙單位不及時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7、其他不正常運行汙染防治設施的情形。

六、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以下三種情形:

1、送達責令改正文書後再次檢查發現仍在生產、使用的;

2、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完成責令改正文書規定的改正要求的;

3、送達責令改正文書後,拒絕、阻撓環境保護、農業、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主管部門核查的。

(大同法制網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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