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第八檢察廳負責人就《意見》答記者問

最高檢第八檢察廳負責人就《意見》答記者問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與生態環境部等九部委聯合印發《關於在檢察公益訴訟中加強協作配合依法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下稱《意見》),為依法辦理公益訴訟案件、合力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撐。《意見》出臺的背景是什麼?主要內容有哪些?記者就相關問題採訪了最高檢第八檢察廳負責人。

問:最高檢與生態環境部等九部委出臺《意見》的主要背景是什麼?

答: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引,圍繞“講政治、顧大局、謀發展、重自強”檢察工作總要求,持續聚焦“美麗中國”“健康中國”“法治中國”戰略,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各項決策部署,積極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加強與有關部門協作配合,為依法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深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總體上看,檢察機關參與和保障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不少問題。張軍檢察長對此高度重視,多次強調要與生態環境部等有關職能部門加強溝通,瞭解環境治理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發現的案件線索,有針對性地加強頂層設計、方向引領,在案件來源、司法鑑定等方面加強協調配合,真正發揮檢察官作為公共利益代表的作用。最高檢不同層面與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司法部等部門,就加強協作配合、辦案指導、解決鑑定難等問題交換了意見。國家發改委長江辦還主動派員到最高檢調研,就和檢察機關加強長江經濟帶生態保護和溝通協作的有關問題進行了交流。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我們起草了《關於在檢察公益訴訟中加強協作配合依法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稿)》,並於2018年11月22日在最高檢召開“檢察機關加強協作配合服務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座談會”,最高檢張軍檢察長和生態環境部李幹傑部長出席並發表重要講話,生態環境部等九部委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會議,就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形成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合力進行了深入交流,經多次徵求各部委意見,大家協商一致達成共識,最終形成該《意見》並正式會簽下發。

問:在研究制定《意見》的過程中,你們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公益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同和積極參與。我們在研究制定該文件時,主要堅持了以下幾點原則:

一是堅持問題導向。我們在前期進行了充分調研,瞭解到各地檢察機關在司法辦案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比如在辦理生態環境案件時,還存在確定管轄難、調查取證難、司法鑑定難、法律適用難等實際問題,特別是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少、費用高、週期長已成為制約檢察機關辦理環境汙染案件的一個瓶頸;比如檢察機關與相關行政機關執法之間的協調配合機制不暢,信息通報、聯席會議、協作配合等機制沒有常態化運作等問題;比如公益訴訟辦案中還存在對行政機關是否依法履行職責標準認識不統一,檢察建議說理性不強、精準性不夠等問題;比如檢察機關專業化水平不夠、專業人才普遍缺乏、辦案專業化水平亟需提高等問題。這些都需要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進一步加強溝通協調、完善頂層設計,發揮各自的職能優勢,多方聯動破解難題,形成生態環境保護的“組合拳”。

二是堅持協作共贏。張軍檢察長反覆強調,要樹立雙贏多贏共贏的監督理念,與其他部門形成良性、互動、積極的工作關係。我們在起草該文件過程中,多次徵求了生態環境部等九部委的意見建議,並就重點問題、重點事項進行反覆磋商,通過真誠溝通達成一致共識;在具體內容上,也充分體現雙贏多贏共贏的理念,在公益訴訟工作中,通過加強全方位的協作配合,促進檢察機關依法辦案,推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共同形成公益保護合力,努力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是堅持規範執法。此次出臺的文件,不僅明確了行政執法機關履職盡責的標準和應訴的有關規定,更多的是對檢察機關司法辦案相關流程進行了規範,比如線索移送、立案管轄、調查取證、訴前程序等等,都體現了嚴格規範司法的要求。同時,在辦案中更加註重辦案的質量和監督的精準性,力求通過優化監督實現強化監督,不搞粗放式辦案,不片面追求辦案的數量規模和辦案效果的統計數據,以實實在在的辦案效果促進公益訴訟的穩步健康發展,為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問:

《意見》的主要內容是什麼?主要出於哪些方面的考慮?

答:《意見》共21條,根據檢察機關和行政機關在公益訴訟和執法司法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突出問題,從線索移送、立案管轄、調查取證、司法鑑定、訴前程序、提起訴訟、日常聯絡、人員交流等8個方面作出了相關規定。具體而言,主要涉及幾個方面的機制建設。

一是建立了公益訴訟線索移送、會商研判和信息共享機制。積極藉助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的經驗做法,進一步明確線索移送標準,逐步實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相關信息實時共享。每年由檢察機關召集各單位,就相關領域行政執法和公益訴訟線索情況進行交流會商,共同研判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

二是進一步規範了檢察機關相關辦案流程和機制。探索建立管轄通報制度,對於多個檢察機關均有管轄權的情形,上級檢察機關可與被監督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加強溝通、徵求意見;明確了根據監督對象立案的原則,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一事多立”等現象予以規範;探索立案管轄與訴訟管轄適當分離,對涉及集中管轄的問題作出相應規定;堅持訴前程序與提起訴訟並重,以提起訴訟的標準去辦理訴前程序案件,進一步強化訴前檢察建議內容的釋法說理和相關法律文書的規範性。

三是不斷完善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制。主要考慮從三個方面入手:一是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司法鑑定委託難、鑑定標準不統一等問題,適當吸納相關行政執法機關的鑑定檢測機構,加快准入一批訴訟急需、社會關注的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二是針對鑑定費用高的問題,探索建立收費管理和經費保障機制。由司法部、生態環境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指導地方完善司法鑑定收費政策。探索將鑑定評估費用列入財政保障。與相關鑑定機構協商,探索檢察機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公益訴訟時先不預交鑑定費,待人民法院判決後由敗訴方承擔。目前,關於先不預交鑑定費的問題,已經有一些有資質的鑑定機構主動上門,表示願意先出具鑑定結論,鑑定費待案件判決後由敗訴方承擔。三是依法合理使用專家意見等證據。涉及案件專門性問題難以鑑定等情況,可以結合案件其他證據,並參考行政執法機關意見、專家意見等予以認定。

四是進一步明確行政執法機關履職盡責的標準。對行政執法機關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斷和認定,明確了三個原則性標準,即以是否採取有效措施制止違法行為、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護、是否全面運用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規定的行政監管手段為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行政執法機關主觀上有整改意願,積極實施履職行為,但由於受季節氣候條件、施工條件、工期等客觀原因限制,無法在法定期間內或在檢察建議回覆期內整改完畢的,不能一概認定為未依法履行職責。最高檢下一步將會同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及時研究出臺文件,進一步明確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認定標準。

五是建立特邀檢察官助理等人員交流機制。提出建立人員交流和培訓機制。檢察機關和相關行政機關可定期互派業務骨幹掛職,強化實踐鍛鍊和專業化建設。在去年11月22日召開的座談會上,最高檢與生態環境部簽署了互派幹部掛職交流合作協議,雙方每年將互派業務骨幹掛職交流。檢察機關將邀請具有司法從業資格的行政人員任命為檢察官助理,在任期內參與相關專業案件的辦理。下一步,我們將根據辦案需要和各方需求,適時擴大掛職交流的範圍,不斷提高檢察人員辦理公益訴訟案件的專業化水平和能力。

六是建立完善日常聯絡機制。文件明確了日常溝通聯絡和重大情況通報制度,對於各方召開聯席會議的成果,以會議紀要、會籤文件、共同出臺指導意見等形式予以明確。對於涉及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及檢察公益訴訟的重大案件、事件和輿情,各方應及時相互通報,共同研究制定處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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