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如何獎勵,一篇文章讓你搞明白

近期,中組部、人社部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工作的基本原則、條件種類、權限程序、實施要求等作出規定。

事業單位如何獎勵,一篇文章讓你搞明白

讓我們一起來看關於定期獎勵是如何規定的。

定期獎勵指的是:根據工作需要和隊伍建設實際開展定期獎勵,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為週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結果為主要依據。

獎勵具體時間由獎勵決定單位根據行業實際、工作特點等確定,可以結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進行。

定期獎勵的比例(名額),由獎勵決定單位結合事業單位數量、人員規模、職責任務、工作績效等因素統籌確定。

給予工作人員嘉獎、記功,一般分別不超過工作人員總數的20%、2%,事業單位整體表現突出的,其工作人員嘉獎比例一般不超過25%。

定期獎勵的比例(名額)應當向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事業單位傾斜,向一線工作人員傾斜。

事業單位如何獎勵,一篇文章讓你搞明白

縣(市、區、旗)級以下事業單位的獎勵比例(名額)可以根據實際在本縣(市、區、旗)範圍內統籌使用。

定期獎勵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

有關機關(部門)或者事業單位依據獎勵權限制定獎勵工作方案,明確獎勵範圍、條件、種類、比例(名額)、程序和紀律要求等,並予以公佈。

2

主管機關(部門)或者事業單位提出獎勵建議名單,逐級上報。

3

獎勵決定單位審批。根據需要組織評選或者聽取業內專家、服務對象等有關方面意見;對擬獎勵名單,應當聽取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涉及領導人員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事先徵得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4

在獎勵決定單位管轄範圍內對擬獎勵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因涉及國家秘密不宜公開的,可以不予公示。

5

作出獎勵決定並予以公佈。因涉及國家秘密不宜公開的,可以不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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