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下崗失業人員連拒3次工作介紹或將停發低保金

新京報快訊(記者 吳為)1月28日記者從民政部獲悉,該部近日印發相關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通知提出,對於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工作的低保對象,可以按規定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

低保對象貧困程度要根據剛性支出綜合評估

民政部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加大臨時救助力度、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救助幫扶。

通知要求各地,對因下崗失業導致基本生活困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要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做到“應保盡保”。

對於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辦法,通知提出,完善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機制,細化核算範圍和計算方法,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考慮家庭成員因殘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因素,綜合評估家庭貧困程度。

同時,在保障方面,通知要求,對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崗失業人員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重點救助對象,要採取增發低保金等多種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

對重新就業或創業後,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的,可實施“低保漸退”,給予一定時期的漸退期,實現穩定就業創業後再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根據生活困難具體情況分類別確定救助標準

在救助方面,通知提出,要根據下崗失業人員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難具體情形,區分救助類別,確定救助標準。積極開展先行救助,不斷增強救助時效性。落實縣、鄉兩級審批政策規定,逐步提高救助水平。

對實施臨時救助後,仍不能解決其困難的,運用“轉介服務”。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符合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積極轉介相關部門協同救助;需要慈善救助幫扶的,及時轉介給相關公益慈善組織,形成救助合力。

對遭遇重大生活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家庭,在綜合運用各項救助幫扶政策的基礎上,發揮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的作用,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確定幫扶措施,提高救助額度。

通知還提出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救助幫扶。其中提到,通過設立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等形式,積極參與對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家庭的救助幫扶,形成與政府救助的有效銜接、接續救助。

發揮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作用,為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家庭提供生活幫扶、心理疏導、資源鏈接、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專業服務,幫助他們改善困難處境、增強生活信心、提升發展能力。

此外,通知還提出,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為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家庭中的老年人、殘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等救助服務,為這些家庭中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創業和再就業解除後顧之憂,創造有利條件。

重新就業家庭核算收入時可扣減就業成本

救助困難群眾的一系列制度要形成合力,還要與社會保險等制度銜接。此次通知提出,加強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與其他社會救助制度以及失業、醫療等保險制度的銜接,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家庭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工作。

在就業方面,加大職業指導、技能培訓、崗位推薦、跟蹤服務力度,激發創業、就業意願,優先安排政府公益性崗位,促進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的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積極就業。對於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工作的低保對象,可以按規定減發或者停發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

對於家庭中有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和失能老年人等需要專人照料的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充分考慮其勞動條件和家庭實際情況,按照就近就便原則,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幫助其實現再就業。

對於重新就業的生活困難下崗失業人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可以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要加強臨時救助與下崗失業人員臨時生活補助的銜接,對於享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放的臨時生活補助後,生活仍有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及其家庭,要及時按規定給予臨時救助。

新京報記者 吳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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