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終於知道了為什麼這些人會贊同劉鑫保護自己的觀點?

1、和陳感情糾葛的處理不明智,方法不對。這不是馬後炮,我們必須從中反思,有位作者寫了篇長文,專業分析了與有暴力傾向之人的矛盾如何處理,很可取。另一方面,因為處理手段上的不明智,把危險引向了江歌(甚至劉鑫的工友小林)這是不爭的實事。

2、事發後有錯。陳對血衣等證物的從容處理,和劉鑫未能第一時間向警方指明兇手方向有直接關係(設想,當然設想沒有實際意義,只是為了表達上更好理解,陳如果把所有血衣處理乾淨警方無一證物可獲,今天的局面又是如何)。未能第一時間指明陳涉案,誠然有沒直接目擊陳作案這個可能,但更多的來自迴避心理,迴避心理來自於性格上的弱點和品質上的自私。另一方面,對待江媽態度有錯,劉氏家庭團對此事態度都不明智,處事方法難服人心,除了遵守警方要求證人開庭前不能對受害人透露某些信息這一點之外,尚有很大空間、很多方法撫慰江媽至少穩定江媽情緒。沒有這樣做不能簡單的歸結為這了遵守警方要求,實質還是品格缺陷為主,事出不擔的心理為主。既出事,敢擔事,不擔責,必遭譴。

3、庭審中有錯。在庭上並未起到關鍵證人的作用,一問三不知,排除對實情確有不能確認的部分之外,很難說沒有迴避,很難說還原了全部真相,很難說知無不言、言無不盡。當然這些我們無法確認,好,那就算沒回避、沒隱瞞,但前後矛盾、左支右拙、並沒有一個與受害方積極合作的態度,也沒有堅持公正良知、正義凜然的行為。致使證言在指證被告上的作用很弱,在摘除自我的方面太過用力。你為別人考慮,別人讚賞你,你只考慮自己,別人討厭你,很簡單道理。

4、兇殺過程中有錯。鎖沒鎖門的問題,推沒推出去江歌的問題,我們不應該過多指責劉鑫,劉鑫鎖沒鎖門不是重點,我也支持即便是她從裡面鎖上門,也不應因此一點就對她大加指責。有沒有把江歌推出去,也不十分重要,從劉鑫角度講,把江歌推向死亡劉鑫沒有這個本意。但是,正是真相還原不夠,我們無法對此得出觀點,法官也無法做出清晰認定。那為什麼這個環節仍然說劉鑫有錯,我的觀點是,錯在劉鑫對還原直相上並未盡力,至少沒有和陳形成相互印證的主動邏輯。陳當然不會主動還原真相,這有他的利益在。那麼劉鑫同樣也有對自身利益的考量,這個考量太多,江媽豈能原諒?那個短短的20秒和十幾分鍾內的真相是什麼?這個最關鍵的過程中,劉鑫如果沒錯,何至於如此逃避?以上三個環節好說,最難表達就是這個環節,最大的爭議也在這個環節,但我不相信在這個環節劉鑫能完全做對,但願她能對的起良心,沒有錯。如果這個環節有錯,也是她不得不一錯再錯無法面對的根本牽涉點所在。

至於江媽,發動網絡,道德審判,上報劉鑫家隱私,當然也是一錯,我雖不支持但選擇原諒,再多說一句的話,江媽沒有策略缺少智囊團正確謀劃也是實事,她很真實,就這樣一個喪失親人的普通婦女。我們就對她不能接納?不能原諒?不能同情?不能理解嗎?很多人連劉鑫陳世峰都報有很大的原諒、同情、理解,為何單單不能給予江媽這些呢?這又是個什麼奇怪邏輯?舉個例子,日寇戮我同胞、毀我民族,我們原諒了;但我同胞的中的受害者,你卻不能原諒,把其列為攻擊對象?你這是個什麼邏輯,你告訴我?

還問媒體煽風點火,鼓動道德譴責,就無異於幫陳世鋒脫罪。這個邏輯我沒太看懂,什麼叫為陳脫罪?想說的是“臭劉鑫、降證人、廢證言、陳得利”這個邏輯關係吧,有高人已經對此論述,不再贅言。但是我想說的是簽名也好、鼓動也好,不會影響法律,至少不會影響日本法庭。不為上所左右、不為輿論所影響,只唯實、只唯法——這樣的法制精神、這樣的法治社會建設我們的祖國還任重而道遠。要達到此,有賴諸君共同努力,合力同心。

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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