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系列解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上一期我們學習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今天我們共同來學習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系列解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解讀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終止的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係即告終止。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延長期限。

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是較短時間的,如半年、一年、二年,也可以是較長時間的,如五年、十年,甚至更長時間。不管時間長短,勞動合同的起始和終止日期都是固定的。具體期限由當事人雙方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確定。

《勞動合同法》系列解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是否需要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第五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注:《勞動合同法》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第一項)勞動合同期滿的。

解讀

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系列解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適用範圍廣,應變能力強,既能保持勞動關係的相對穩定,又能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使資源配置合理化、效益化,是實踐中運用較多的一種勞動合同。對於那些常年性工作,要求保持連續性、穩定性的工作,技術性強的工作,適宜簽訂較為長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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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系列解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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