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申報截止期前注意事項(二)—千萬要注意把握好免稅申報時限

退稅申報截止期前注意事項(二)—千萬要注意把握好免稅申報時限

上期我們給大家梳理了出口退稅申報時限相關注意事項,今天我們再來看看免稅申報時限的相關問題。以下是三種常見適用免稅政策情形下的處理:

一、未及時申報退稅

出口企業(包含生產企業與外貿企業)於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並未按期限辦理免抵退稅與免退稅的,應於2019年5月增值稅申報截止期前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九條。

如:A企業(生產企業或外貿企業)於2018年9月出口一批貨物,但由於企業原因並未在2019年4月增值稅申報截止期前及時辦理免抵退稅或免退稅,但出口的貨物符合免稅條件,還可以於2019年5月增值稅申報截止期前辦理其增值稅、消費稅的免稅申報。(若該出口貨物已辦理免稅則無需再行辦理)

二、已受理但不符合退稅條件

稅務機關已受理出口企業退(免)稅申報,但在2019年5月增值稅申報截止期之後審核發現按規定不予退(免)稅的出口貨物,若符合免稅條件,出口企業可在稅務機關審核不予退(免)稅的次月申報免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三條。

如:B企業(生產企業或外貿企業),2018年出口一批貨物,因不能在2019年4月增值稅申報截止期前完成收匯,隨即向稅務局提交延期申請,確定2019年7月份可以完成收匯,後該企業於2019年7月還未完成收匯,於是該企業申報的這批不滿足申報出口退稅的條件,但可以在稅務局機關不予退稅的次月申報免稅。(若該出口貨物已辦理免稅則無需再行辦理)

三、涉及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未在期限內辦理退稅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財務作銷售收入時間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並未按期限申報免抵退稅或免退稅的,應於

2019年5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截止期前辦理免稅申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第十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8號】第三條。

如:D企業2018年10月提供了一筆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該公司財務做銷售收入後並未在2019年4月增值稅申報截止期前辦理免抵退稅或免退稅的,但可以於2019年5月增值稅申報截止期前辦理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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