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降稅新政下,出口退稅怎麼退?

【提示】降稅新政下,出口退稅怎麼退?

《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明確,從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相應的

出口退稅率也作了調整

出口企業在適用出口退稅政策時

有以下幾點

值! 得! 關 !注!


(一)出口退稅率調整

目前,我國針對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以下簡稱出口貨物服務)設定的退稅率有兩種:一種是退稅率與徵稅率一致的;另一種是退稅率小於徵稅率的。此次深化增值稅改革中同步調整出口退稅率,僅涉及徵退稅率一致的出口貨物服務,對於原退稅率小於徵稅率的,出口退稅率不作調整。

具體來說,即自4月1日起,原徵稅率和退稅率均為16%的出口貨物服務,退稅率調整為13%;原徵稅率和退稅率均為10%的出口貨物服務,退稅率調整為9%。同時,適用13%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適用9%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8%。


(二)過渡政策

為儘量減輕退稅率調整對出口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國家對此次退稅率發生調整的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設置了3個月過渡期(此次不調整出口退稅率的貨物服務、跨境應稅行為,不涉及過渡政策問題),過渡政策區分不同退稅方式而不同。

1、免退稅辦法(適用外貿企業)

2019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貨物服務(原徵退稅率均為16%或10%的)、跨境應稅行為(原徵稅率均為10%的),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的16%(10%)稅率徵收增值稅的,繼續按照16%(10%)的退稅率退稅;購進時按調整後的13%(9%)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13%(9%)的退稅率。

2019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貨物服務,無論企業購進時按16%還是按13%稅率徵收增值稅的,統一執行13%的退稅率;無論企業購進時按10%還是按9%稅率徵收增值稅的,統一執行9%的退稅率。

2、免抵退稅辦法(適用生產型出口企業)

2019年6月30日前(含4月1日前)出口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貨物服務(原徵退稅率均為16%或10%的),繼續執行16%(10%)的退稅率。在過渡期內,生產企業可能出現購入13%(9%)稅率的貨物,或者內銷貨物適用13%(9%)稅率,但其出口退稅率在調整前為16%(10%),企業在6月30日前出口貨物依然適用16%(10%)的退稅率,按照有關計算公式計算免抵退稅額時,徵退稅率之差要視為零來參與計算免抵退稅額。自2019年7月1日起,出口上述貨物服務,執行調整後的13%(9%)的退稅率。

本次公告中,對於過渡期描述“含4月1日”,可作為如下理解。

例如:

一家外貿企業4月1日前報關出口了一批適用稅率16%(10%)的貨物,4月1日之後取得13%(9%)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照13%(9%)的退稅率辦理退稅;如外貿企業4月1日後報關出口取得的是16%(10%)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執行16%(10%)的退稅率。如果一家生產企業4月1日前報關出口了一批適用稅率16%(10%)的貨物,應執行16%(10%)的退稅率。

3、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

2019年6月30日前,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前的退稅率;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調整後的退稅率。(執行時間以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


(三)退稅率執行時間和出口時間的確定

出口退稅率的執行時間應按照下列原則確認:

一是報關出口(不含保稅區出口)的,以海關出口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二是保稅區及經保稅區出口的,以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三是非報關出口的,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