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管理辦法

體科字﹝2018﹞132號


關於印發《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招生考試機構)、體育局,有關高等學校:

現將《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體育總局科教司 教育部高校學生司

2018年11月21日

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單獨招生管理辦法

 

 

第一條 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考試是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一部分。為做好2019年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工作,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考生,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招生院校(專業)及項目

第二條 按照本辦法招生的普通高等學校統稱為招生院校。舉辦運動訓練專業的招生院校有:北京體育大學、上海體育學院、武漢體育學院、西安體育學院、成都體育學院、瀋陽體育學院、首都體育學院、天津體育學院、河北體育學院、吉林體育學院、哈爾濱體育學院、南京體育學院、山東體育學院、廣州體育學院、北京師範大學、河北師範大學、山西大學、中北大學、山西師範大學、內蒙古師範大學、內蒙古民族大學、遼寧師範大學、瀋陽師範大學、大連大學、大連理工大學(盤錦校區)、渤海大學、遼寧工程技術大學、吉林大學、東北師範大學、吉林師範大學、延邊大學、北華大學、長春師範大學、哈爾濱師範大學、華東師範大學、蘇州大學、中國礦業大學、江蘇師範大學、浙江大學、寧波大學、紹興文理學院、安徽師範大學、合肥師範學院、福建師範大學、集美大學、華東交通大學、南昌大學、江西師範大學、井岡山大學、贛南師範大學、宜春學院、中國海洋大學、山東理工大學、煙臺大學、聊城大學、曲阜師範大學、河南大學、鄭州大學、河南師範大學、洛陽師範學院、南陽師範學院、黃河科技學院、華中師範大學、江漢大學、中南大學、湖南師範大學、湖南工業大學、衡陽師範學院、華南理工大學、華南師範大學、深圳大學、嘉應學院、廣西師範大學、海南師範大學、西南大學、重慶師範大學、西華師範大學、貴州師範大學、雲南師範大學、陝西師範大學、陝西理工學院、西北師範大學、天水師範學院、青海師範大學、青海民族大學、寧夏大學、新疆師範大學、石河子大學、張家口學院、內蒙古大學、湖南人文科技學院、廣西大學、西藏民族大學、同濟大學、暨南大學、河北工程大學、廊坊師範學院等97所。

舉辦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的招生院校有:北京體育大學、上海體育學院、武漢體育學院、西安體育學院、成都體育學院、瀋陽體育學院、首都體育學院、天津體育學院、河北體育學院、吉林體育學院、哈爾濱體育學院、南京體育學院、山東體育學院、廣州體育學院、天津師範大學、河北師範大學、山西師範大學、晉中學院、內蒙古民族大學、瀋陽師範大學、東北師範大學、哈爾濱師範大學、蘇州大學、揚州大學、江蘇師範大學、浙江大學、杭州師範大學、阜陽師範學院、集美大學、江西師範大學、山東師範大學、魯東大學、菏澤學院、河南大學、鄭州大學、河南理工大學、洛陽師範學院、商丘師範學院、黃河科技學院、湖南師範大學、吉首大學、廣西師範大學、海南師範大學、西南民族大學、貴州師範大學、雲南師範大學、雲南民族大學、西北師範大學、寧夏大學、青海師範大學、青海民族大學、山西大學等52所。

第三條 運動訓練專業所設項目為:

冬季項目:速度滑冰、短道速滑、花樣滑冰、冰球、冰壺、越野滑雪、高山滑雪、跳臺滑雪、自由式滑雪(雪上技巧、空中技巧)、單板滑雪(平行大回轉、U型場地技巧)、冬季兩項。

其他項目:射擊、射箭、場地自行車、公路自行車、山地自行車、BMX小輪車、擊劍、現代五項、鐵人三項、馬術、帆船、賽艇、皮劃艇靜水、皮劃艇激流回旋、蹼泳、滑水、摩托艇、舉重、柔道、摔跤(自由式摔跤、古典式摔跤)、拳擊、跆拳道、田徑、游泳、公開水域游泳、跳水、水球、花樣游泳、體操、藝術體操、蹦床、技巧、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足球(十一人制)、籃球、排球、沙灘排球(二人制)、乒乓球、羽毛球、網球、橄欖球、高爾夫球、圍棋、象棋、國際象棋、登山。

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所設項目為:

武術套路、武術散打、中國式摔跤。

二、報名

第四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考生可按本辦法報考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

1、符合2019年高考報名條件;

2、具備第三條所列項目之二級運動員(含)以上運動技術等級稱號。

第五條 考生必須參加生源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組織的高考報名(具體按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要求執行)。

第六條 招生院校應當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制訂本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的招生簡章,並於考生填報志願前公佈。招生簡章內容主要包括:高等學校全稱、校址、層次、專業方向、辦學類型、學習形式、招生計劃總數及具體報考條件、考生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學費標準、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以及報名方式、專業考試時間、專業考試確認時間、地點、聯繫電話和其它有關事宜。

第七條 招生院校的招生簡章須報學校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審核批准後抄報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備案。招生院校必須認真履行招生簡章中所公佈的錄取規則和有關承諾。

第八條 考生依據招生院校招生簡章要求,統一在“中國運動文化教育網”(www.ydyeducation.com)或“體教聯盟APP”體育單招管理系統中進行考試報名,具體報名時間:

冬季項目報名時間2019年1月1日至1月15日;

其他項目報名時間2019年3月1日至3月15日。

第九條 考生運動等級證書以“中國運動文化教育網”及“體教聯盟APP”中“國家體育總局運動員技術等級系統”公示的數據信息為準。

第十條 019年報名考生的等級證書審批日期為:冬季項目為2009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其他項目為2009年7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第十一條 考生依據公佈的專業考試時間,合理選擇不超過2所招生院校進行報名,並確定好志願順序。

三、考試

第十二條 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實行文化考試和體育專項考試相結合的辦法。

第十三條 文化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政治、英語四科,每科滿分為150分,四科滿分為600分。

教育部考試中心組織命題和印製試卷;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負責試卷接收和文化考試組織實施,並通過機要方式將考後試卷發送指定的教育考試機構統一評閱。所有考生必須參加高考報名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組織的文化考試。

第十四條 2019年招生院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文化考試時間:

2019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體育專項考試滿分100分,考試分項目採用全國統考和分區統考方式,由國家體育總局委託院校負責組織實施,執行國家體育總局制定的《2019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體育專項考試方法與評分標準》。

第十六條 2019年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體育專項考試時間:

冬季項目考試時間2019年2月1日至3月15日;

其他項目考試時間2019年4月1日至5月10日。

第十七條 考生依據所獲得的運動等級證書的項目進行體育專項考試,本辦法第三條所列項目之間不得跨項考試。

四、錄取

第十八條 文化成績錄取控制線:在不低於180分的基礎上,由各招生院校根據本校實際情況綜合確定本校文化成績錄取控制線。

專業成績錄取控制線:在不低於40分的基礎上,由各招生院校根據本校實際情況綜合確定本校專業成績錄取控制線。

今後將逐年提高專業和文化課成績的最低要求。

第十九條 招生院校對具備一級運動員等級的考生,可在院校文化成績最低錄取控制線下降低30分錄取;對具備運動健將技術等級的考生,可在院校文化成績最低錄取控制線下降低50分錄取。

第二十條 在達到院校最低錄取控制線的基礎上,各招生院校根據考生的文化成績(摺合百分制後)和體育專項成績3:7的比例進行綜合評價,計算考生錄取綜合分。具體公式:綜合分=(文化成績/6)*30%+體育專項成績*70%。

第二十一條 招生院校根據本校生源情況和專業需求制定分項目招生計劃。院校依據上線考生填報的志願梯次順序,按照綜合分由高到低,分項目優先錄取一志願;未完成學校招生計劃的院校,再錄取二志願。

第二十二條 按本辦法招收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錄取數據,由招生院校上傳至體育單招考試管理系統。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依據系統數據完成體育單招考生備案並協助招生院校辦理相關錄取手續。

第二十三條 辦理錄取手續前,招生院校必須將《2019年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錄取新生名冊》、招生計劃批覆文件和正式印發的招生簡章等有關材料按規定報國家體育總局科教司備案。

第二十四條 招生院校須於5月27日前確定擬錄取名單。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於5月31日前從體育單招考試管理系統下載擬錄取數據完成備案,在當年普通高考錄取期間將錄取結果導入教育部網上錄取系統並完成錄取手續,錄取數據同當年普通高考錄取數據一併上報教育部,招生院校通過院校子系統下載考生錄取信息。

考生若已報名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志願並被錄取,不得放棄錄取資格,同時不再參加普通高考及高校高水平運動隊的錄取。

五、信息公開

第二十五條 國家體育總局、招生院校及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按照《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要求,做好招生信息公開工作。招生院校要及時向社會公開招生簡章、錄取原則和錄取結果。有關信息在中國運動文化教育網或招生院校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招生院校要公佈考生諮詢和申訴渠道,及時受理考生來電、來信和來訪,切實維護考生正當權益。

六、其他

第二十七條 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按照所在省(區、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收費標準收取考生文化考試費用;各體育專業考試組考院校,建議按照每位考生每次考試350元收取考生體育專業考試費用。

第二十八條

 招生院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停止其下一年度按本辦法招生資格:

(一)擅自將按本辦法錄取的學生轉入其他專業學習的;

(二)擅自擴大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計劃的;

(三)擅自在生源充足前提下縮小招生計劃的;

(四)擅自招收未達到錄取標準考生的;

(五)其他違反教育部相關招生規定。

第二十九條 招生院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將取消學校按本辦法招生資格。

(一)連續兩年未按照本辦法進行招生的。

(二)向考生收取國家規定以外費用的。

(三)其他違反教育部相關招生規定,情節嚴重的。

第三十條 考生弄虛作假,經查實,取消其當年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報考或錄取資格,已入學者,取消其入學資格,並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33號令)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體育專業和文化考試組考單位要按照教育部普通高校高考招生考試組織工作要求,規範組考流程,嚴格考場紀律,在考試組織過程若發生違規問題,一經查實,將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招生院校及其工作人員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一經查實,將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36號令)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未涉及到的事項,按教育部有關文件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體育總局科教司和教育部高校學生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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