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縣這場雪真大!法官趙娟娟有話對全縣家長說

今天,溫縣迎來了入冬以來第一場大雪

大家在歡快玩耍的同時

也要注意一些安全隱患喲!

溫縣法院未成年人案件

綜合審判庭庭長趙娟娟

結合一些案例

給廣大家長和學生安全提醒:

温县这场雪真大!法官赵娟娟有话对全县家长说

嬉笑玩鬧危害多,託管班不一定保安全

温县这场雪真大!法官赵娟娟有话对全县家长说

小李是某小學三年級學生。他的家長在小李所在學校附近培訓機構為其報了一個作文班。上課時間為週五下午放學後和每週六上午。週五下午放學後,培訓機構的老師在校門口等待此作文班的學生,統一帶到培訓機構上課。

2016年5月6日放學後,小李被培訓老師接走,因為老師要在校門口等待其他放學的學生,就讓小李和其他同學在學校門口的廢舊自行車棚等待。小李蹲坐在一個遺棄的沙發上,被其他同學推倒,墜地過程中被廢棄鋼筋扎傷,鋼筋穿胳膊而過。去醫院處置後,小李近一個多月在家休息不能上課。後小李將培訓機構起訴到法院,要求培訓機構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合計18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培訓機構在接包括小李在內的作文班學生過程中,疏於管理(一個工作人員接三十多個孩子),場地選擇不當(要求孩子在一個佈滿廢棄物的地方停留),很大程度的導致了本案事故的發生。但考慮到小李自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應當有一定的預見性和安全意識,因此綜合全案案情,法院判定小李自負20%的責任,培訓機構承擔80%的賠償責任。

法官安全提示

隨著生活節奏的加快、雙職工的增多,很多家庭在孩子選擇託管班接送、照看孩子。寒假中,很多託管機構也紛紛推出了託管孩子的業務。

本案中,該培訓中心並非託管機構,因為上作文班的需要幫助接送孩子,但是在人員配備、場地選擇方面明顯失職。

在很多案件中,都出現了一個工作人員看護過多孩子的情況。因此家長在選擇託管機構時應當更多考察託管機構的資質、場地情況等條件,慎重選擇。而託管機構、教育培訓機構亦應當履行起監護職責,為未成年人提供更到位的安全保障。

同時,不管是託管機構的老師,還是家長,都應該提醒孩子,隨時注意身邊的危險,不要玩鬧取樂或故意傷害他人,給自己和他人都造成嚴重的影響。

滑雪樂趣雖大,危險悄然而至

温县这场雪真大!法官赵娟娟有话对全县家长说

小田是幼兒園大班的學生。寒假期間,小田的媽媽張女士在網上團購了滑雪套票,帶著小田去某滑雪場滑雪。滑雪場從下到上需要乘坐“魔毯”(一種從山下到山上的傳送帶),滑了幾次之後,小田的媽媽覺得小田可以自己乘坐魔毯了,就自己在山下休息,讓小田來回滑雪自己乘坐“魔毯”。

“魔毯”跟地面的連接處有縫隙,小田在乘坐中跌倒,胳膊被捲進傳送帶中。小田的媽媽穿著雪橇,走到小田處都有一分鐘之久。但是傳送帶依然在傳送,小田的胳膊一直夾在裡面,直到小田的媽媽找到了滑雪場的工作人員。幾分鐘之後,才將傳送帶關閉,將小田的胳膊取出,但此時小田的胳膊已經血肉模糊。事故發生之後,小田將滑雪場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33萬餘元。

滑雪場認為,滑雪場已經進行了安全提示和及時救治義務,是小田的媽媽監護不利導致事故發生,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滑雪場和相關的設備都沒有經營資質證書,且傳送帶有風險,其經營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另一方面,小田的媽媽沒有跟自己的孩子保持安全距離,讓不到6歲的幼童自己乘坐“魔毯”,也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根據全案情況,法院判定孩子家長自負30%的責任,滑雪場承擔70%的賠償責任。

法官安全提示

在滑雪場、滑冰場、溫泉這種存在一定安全隱患和危險的地方,家長一定要保持和自己孩子的安全距離,時刻不離左右,避免孩子因為突發事件受傷,給自己和孩子造成終生的遺憾。

並非只要出現意外傷害,相關的機構就要承擔全部責任,在家長、監護人疏於管理孩子的情況下,家長也要自負一部分甚至全部責任。

開闊眼界漲見識,遊學安全記心間

温县这场雪真大!法官赵娟娟有话对全县家长说

小張為某外國語學校高一學生,假期期間父母為其報名參加了某機構組織的赴荷蘭等國的音樂夏令營。臨行前,小張的家長到公證處辦理了《不隨行家長委託書》,委託該機構的人員負責其子在境外的生活事宜。

在夏令營組織在荷蘭遊玩期間,某天傍晚,小張所在的團中另外一個帶隊老師的包丟失。領隊便發動小張和另外幾個同學在酒店附近尋找。小張從人行道跳到灌木叢中尋找,灌木叢只有幾米寬,但是植物特別高大,小張一腳踩空,從高達兩米多的地方墜入灌木叢下方的地下車庫通道中,造成頭部、頸部受傷。幸好小張家長在孩子出國前投保了境外意外險,保險公司支付了小張在荷蘭就醫的費用。但是回國之後,小張家長將組織遊學的機構訴至法院,認為小張頭部受傷可能影響智力發育,要求被告承擔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後續治療費用等費用合計28萬餘元。

遊學機構認為小張自己具有嚴重的過錯,認為該公司已經對其採取了妥善的救治,不同意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小張作為一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危險應有一定的預見性,自負50%責任;而組織旅遊的機構沒有相關資質,作為旅遊合同的服務提供者和安保義務人,應該承擔50%的責任。

法官安全提示

家長一定要根據孩子的年齡、個性情況,選擇與之相符的遊學項目,不要跟風、盲目參團。對於個性頑皮的孩子,不建議參加較多戶外項目的遊學團,如果一定要參加,應該做好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提示。

選擇有資質的公司。本案中,被告公司為旅遊諮詢公司,並沒有從事境外旅遊的資質。非專業公司在安排行程、安全保證方面比較欠缺經驗,而且在事故發生後往往推諉,不承擔責任,甚至存在“人去樓空”的可能,因此在孩子選擇遊學機構時儘量選擇大旅行社、有資質的機構,才能保障孩子安全。

投保必要的保險,根據孩子情況選擇保險限額高的項目。遇到突發事件時,需要第一時間在境外救治,國外的醫療費用高昂,投保保險後,能夠最大程度的減少損失,較大程度的補償意外事件的傷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