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都關心你今天有沒有人陪,我只關心你冷不冷

别人都关心你今天有没有人陪,我只关心你冷不冷

法制日報記者 徐偉倫 通訊員 李坤 劉衍

2月14日

北京再次飄起雪花

今天

還是個浪漫的日子

很多人幻想的“白色情人節”成真了!

雪花一片一片

出去一會兒就能一起走到白頭

朋友圈裡

也再次響起一片“雪落的聲音”…

可是俗話說得好,下雪不冷化雪冷。隨著幾天來斷斷續續的降雪,這幾天北京的氣溫也持續走低。正所謂“北方過冬靠暖氣,南方過冬靠一身正氣”,供暖溫度,直接決定了北方人民的幸福指數。那麼,供暖達標與否,到底由誰說了算?業主應當如何證明供暖未達標?供暖不達標可否拒交供暖費?

冷或暖的爭議,經常會引發供熱公司與業主之間關於供暖費的矛盾。遇到這個問題該咋辦?法官告訴你答案!

近日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以一起案件進行以案說法,為你道清“冷暖”。

别人都关心你今天有没有人陪,我只关心你冷不冷

業主喊冷,熱企喊冤,聽誰的?

孫某系北京市懷柔區某小區業主,與供熱公司簽訂了供熱合同,供熱公司向孫某居住的小區提供了供熱服務。孫某覺得,家裡總是冷,供暖溫度肯定不達標,為此找到供熱公司,而供熱公司則認為,自己履行了供暖義務,孫某家裡的室溫也符合供熱標準。雙方協商不成,孫某將供熱公司告上法院。

庭審期間,供熱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孫某所屬房屋單元的測溫記錄,證明2016-2017年度供暖達標,但未提供2017-2018年度測溫記錄。一審法院以供熱公司未提供2017-2018年度測溫記錄為由,認定其在供熱服務中存在瑕疵,故對2017-2018年度的供暖費予以酌減。

判決後,供熱公司上訴,認為應由業主承擔供暖不達標的舉證責任。

北京三中院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對於供暖溫度達標與否的舉證責任分配有誤,在業主未提交初步證據證明溫度不達標的情況下,以供熱公司未提交測溫記錄為由,直接認定供熱服務存在瑕疵不當,故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供熱公司請求的2017-2018年度供暖費。

法官說法:業主喊冷之餘有義務保留低溫證據

審判實踐中,供熱公司與業主對於供暖服務是否存在瑕疵的爭議焦點通常集中在供暖溫度是否達標。那麼,如何舉證證明供暖是否達標?

首先,供熱公司與業主之間屬於供用熱力合同關係,具有公共服務的性質,供熱公司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供暖服務並達到相應標準,業主亦應當履行繳納供暖費的義務。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如果供暖溫度確實不達標,業主有權依照合同法規定的抗辯權,不繳或少繳供熱費。但是,業主主張供暖不達標的抗辯事由是否成立,不能單憑口述,業主有義務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例如,在室溫過低的情況下,業主應當及時與供熱公司溝通,保留相應的報修或投訴記錄,要求供熱公司及時測溫並進行維修。

再次,有關法律法規目前並未強制要求供熱公司必須對供熱範圍內的每一戶進行室內測溫,故本案一審判決舉證責任分配有誤。如果供熱公司在報修或投訴後未及時維修,且雙方對於室溫當時是否達標產生異議的,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委託具備室溫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檢測。

法官提示:

除非供熱公司提供的服務確實不達標,否則業主均應及時、足額繳納供暖費用,不能僅以未與供熱公司簽訂書面供暖合同、房屋未實際居住或已出租為由拒絕繳納供暖費用。

下次遇到供暖不足的情況,

親們知道應該怎麼依法維權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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