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懷」毛澤東與新中國的法制建設

毛澤東主席是我國偉大的政治家、思想家、軍事家,是偉大的馬克思主義者、偉大的無產階級革命家,是近代中國偉大的愛國者和民族英雄。今天是毛主席誕辰125週年紀念日。普法君與大家分享一篇來自《中國人大》雜誌的文章《毛澤東與新中國的法制建設》,一起重溫、緬懷偉人對新中國法制建設作出的巨大貢獻。

「缅怀」毛泽东与新中国的法制建设

毛澤東與新中國的法制建設

汪鐵民

毛澤東同志對新中國法制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他在廢除國民黨偽法統的基礎上,領導中國人民開啟了新中國法制建設的新紀元。他領導制定了婚姻法、工會法、土地改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令 ;他主持起草了共同綱領、1954年憲法和其他幾部憲法性法律,為建立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礎 ;他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制原則和思想,對建國初期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起到了積極的指導作用。

在廢除國民黨舊法統的基礎上,毛澤東領導中國人民開始了一場波瀾壯闊的立法運動,開啟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新紀元。

按照馬克思主義的法律觀,法律被認為是國家意志,而國家意志就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意志。所以,有什麼樣的國家政權就有什麼樣的法律。無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對於體現舊政權併為之服務的法律必須予以廢除,這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規律。

1949年1月14日,毛澤東在《 關於時局的聲明》中提出了“廢除偽憲法”“廢除偽法統”的號召,這鮮明地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在奪取政權後對待舊國民政府時期法律所持的堅決否定的立場。根據毛澤東的指示精神,1949年2月22日,還專門頒佈了《中共中央關於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十七條規定 :“廢除國民黨反動政府一切壓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護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國民黨舊法統的廢除,為新中國法制建設排除了障礙。在毛澤東的領導下,一場波瀾壯闊的立法運動拉開了序幕,中國的法制建設也開啟了新紀元。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毛澤東主席簽署命令,自1950年5月1日公佈施行。毛澤東對制定婚姻法非常重視,在起草過程中,他曾兩次親自主持召開由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委員會委員、政務院總理、副總理及全國政協常委等參加的聯席座談會,討論草案。

這部法律出臺後,他又評價說,婚姻法是關係到千家萬戶、男女老少切身利益的,是普遍性僅次於憲法的根本大法。婚姻法體現了毛澤東婚姻立法思想,如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等等。它的頒佈實施,對於革除相沿數千年的封建陋習,徹底解放廣大婦女,建立新型的家庭關係,並在此基礎之上,推動社會進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為保障婚姻法的順利實施,中共中央和政務院還下發了一系列關於宣傳婚姻法和檢查婚姻法執行情況的通知和指示,並於1953年開展了貫徹婚姻法運動月活動。

就在婚姻法實施不到兩個月,毛澤東於1950年6月29日簽署主席令,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工會法規定了工會的性質與組織原則、建立工會的程序、集體合同、工會參與企業管理、政府和企業撥給工會辦公活動設施、工會到有關單位視察、工會幹部的編制、工會活動的保障、勞動爭議的處理和工會經費的來源等,明確了工會在新中國的法律地位。它的頒佈實施,對於建立和發展工會組織,團結教育廣大職工積極投身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起了重要作用。在工會法頒佈之日,許多地方的職工群眾敲鑼打鼓放鞭炮,歡慶這部維護工人合法權益法律的出臺。

工會法公佈的第二天,毛澤東再次簽署主席令,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土地改革法規定,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闢道路。這部法律貫穿了毛澤東關於土地改革的一系列主張。其中關於“保存富農經濟”的規定,展示了他高超的政治智慧和策略。根據土地改革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人民開展了一場徹底剷除封建土地剝削制度的深刻革命。至1952年年底,土地改革工作基本完成,3億名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分得了約7 億畝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

從歷史的角度看,婚姻法、工會法、土地改革法這三部法律,不論是對我們新生的共和國而言,還是對普通百姓而言,都有著極為特殊的意義。如果說婚姻法讓廣大婦女獲得瞭解放,工會法確立了工人階級國家主人翁的地位,那麼,土地改革法則是讓億萬農民從經濟上翻了身。

因此,這三部法律的出臺,改變了中華民族幾千年的歷史,從法律上保障中國人民真正站了起來,揚眉吐氣,當家作主。

「缅怀」毛泽东与新中国的法制建设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成立了以毛澤東同志為首的憲法起草委員會。圖為毛澤東在憲法起草委員會全體會議上講話。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舉行會議,毛澤東在會上作了重要講話,他說 :“就全國範圍來說,大陸上的軍事行動已經結束,土地改革已經基本完成,各界人民已經組織起來,因此,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規定,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條件,已經成熟了,這是中國人民流血犧牲,為民主奮鬥歷數十年之久才得到的偉大勝利。召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更加發揚人民民主,加強國家建設和加強抗美援朝的鬥爭。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府,仍將是全國各民族、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統一戰線的政府,它是對全國人民都有利的。”

經過討論,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了《關於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於1953年召開由人民普選產生的鄉、縣、省(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然後在此基礎上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毛澤東提議,會議決定成立以周恩來為主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起草委員會。

1953年3月1日,以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公佈實施了選舉法。鄧小平對此指出 :“選舉法是中國人民在毛主席和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從長期艱難困苦的鬥爭中獲得的一種勝利果實。”“如果說我們國家正開始的第一個五年建設計劃標誌著我國經濟、文化發展的新階段,那麼,選舉法的頒佈正標誌著我國人民民主政治發展的新階段。”

毛澤東同志還主持制定了全國人大、國務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大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五個組織法,並在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通過。這五部法律對於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產生、組成、地位、職權、活動範圍和它們之間的關係等,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保證了各級國家機關的活動開始在民主和法制的軌道上運行。

從新中國成立後到1957年上半年,在毛澤東同志領導下,我國的立法工作迎來了第一個高潮。在1954年9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以前,經政協會議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制定或者批准的法律、法令共有50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後到1957年上半年以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批准的法律、法令約40多件,並且刑法、民法的起草工作也開始進行,刑法草案已起草了22稿,民法草案的大部分初稿也已擬出。

客觀地說,由於當時我國的立法工作尚處在起步階段,所以,這一時期制定的法律不是很多,許多重要的法律未及出臺,一些法律的內容還是顯得比較簡單。但從整體上看,這一時期的立法工作在我國的法制史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建立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基礎,它向世人展示了以毛澤東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尊崇法治的姿態。而這一時期所制定的法律,在創建和鞏固新生的共和國政權,確立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維護社會安定,促進經濟發展,推動社會進步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毛澤東主持制定了1954年憲法,以法律的形式全面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毛澤東同志十分重視政權建設。在長期的革命鬥爭實踐中,他對建立什麼樣的人民政權形式進行了構思和探索。早在1940年,毛澤東在《新民主主義論》中指出,至於還有所謂“政體”問題,那是指的政權構成的形式問題,指的一定的社會階級取何種形式去組織那反對敵人保護自己的政權機關。沒有適當形式的政權機關,就不能代表國家。

中國現在可以採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省人民代表大會、縣人民代表大會、區人民代表大會直到鄉人民代表大會的系統,並由各級代表大會選舉政府。但必須實行無男女、信仰、財產、教育等差別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選舉制,才能適合於各革命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適合於表現民意和指揮革命鬥爭,適合於新民主主義的精神。這種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只有民主集中制的政府,才能充分地發揮一切革命人民的意志,也才能最有力量地去反對革命的敵人。“非少數人所得而私”的精神,必須表現在政府和軍隊的組成中,如果沒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就不能達到這個目的,就叫做政體和國體不相適應。國體——各革命階級聯合專政。政體——民主集中制。這就是新民主主義的政治,這就是新民主主義的共和國,這就是抗日統一戰線的共和國。

1945年,毛澤東又在《論聯合政府》中闡述了他的建立各革命階級聯合專政的聯合政府的主張。1948年9月,在西柏坡召開的中央政治局會議上,毛澤東提出了“建立無產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方案,它“不必搞資產階級的議會制和三權鼎立”,而是“建立民主集中制的各級人民代表會議制度”。

1949年6月30日,為紀念中國共產黨成立二十八週年,毛澤東發表了《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深刻地總結了中國革命的歷史經驗,系統地回答了新中國所要建立的是什麼樣的國家,以及它所執行的基本任務和對內對外的基本政策。毛澤東特別強調,“總結我們的經驗,集中到一點,就是工人階級(經過共產黨)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這個專政必須和國際革命力量團結一致。這就是我們的公式,這就是我們的主要經驗,這就是我們的主要綱領。”

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簡稱《共同綱領》)。《共同綱領》以毛澤東關於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和建設的理論為基礎,特別是以七屆二中全會報告和《論人民民主專政》為基礎。毛澤東對《共同綱領》的起草工作十分關心,他多次審閱了起草中的綱領草案,並作了多次修改。“共同綱領”這個名稱,就是毛澤東提出來的。作為一部具有根本法性質的臨時憲法,《共同綱領》第一次從法律的層面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治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它的頒佈施行為國家政權建設提供了法制依據,也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最終確定奠定了基礎。

《共同綱領》實施幾年後,我國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制定憲法的條件已經具備,因此,憲法起草工作也被提到了議事日程。

毛澤東親自主持憲法起草工作,並出任憲法起草委員會主席。憲法起草委員會成立之後,中央又指定了一個憲法起草小組。1954年1月9日,憲法起草小組集中到杭州正式開展工作,毛澤東親自領導了這個小組的工作,憲法草案的每一章、每一節、每一條,他都親自參加了討論。

1月15日,毛澤東給在京的劉少奇等同志寫信,通報了憲法起草小組的工作計劃,並要政治局委員及在京中央委員閱看下列主要參考文件 :(一)1936年蘇聯憲法及斯大林報告 ;(二)1919 年蘇俄憲法 ;(三)羅馬尼亞、波蘭、民主德國、捷克等國憲法 (四)1913 年天壇憲法草案、1923 年曹錕憲法、1946 年蔣介石憲法 ;(五)法國1946 年憲法,以做好討論憲法草案初稿的準備。

1954年3月23日,憲法起草委員會舉行第一次會議,毛澤東代表中國共產黨向會議提出了草案初稿。毛澤東在這次會上說,憲法的起草,前後差不多進行了七個月。最初的第一個稿子是在去年十一、十二月間寫的。第二次稿是西湖的兩個月,那是憲法起草小組搞的。第三次稿是在北京,就是中共中央提出的憲法草案初稿,到現在又修改了許多。每一次稿本身都有許多修改,在西湖那一次稿,就有七八次稿子。前後總算起來,恐怕有一二十個稿子了。大家盡了很多力量,全國有八千多人討論,今天還要依靠在座的各位討論修改,總之是,反覆研究,不厭其詳。這個草案大體上是適合我們國家的情況的。在會上,毛澤東還就憲法的指導思想和主要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同國家主席與總理的關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與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關係、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國家主席的職權、民族區域自治、憲法結構等問題,談了自己的看法。

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召開第三十次會議,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並決定向全國公佈,交付全國人民討論。會上毛澤東作了重要講話,他說:“這個憲法草案所以得到大家擁護,大家所以說它好,就是因為有這兩條 :一條是正確地恰當地總結了經驗,一條是正確地恰當地結合了原則性和靈活性。”並指出“一個團體要有一個章程,一個國家也要有一個章程,憲法就是一個總章程,是根本大法。用憲法這樣一個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原則固定下來,使全國人民有一條清楚的軌道,使全國人民感到有一條清楚的明確的和正確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國人民的積極性。”

9月14日,在全國人大會議上,一些代表對憲法草案又提出了兩處修改意見。毛澤東主持召開了一次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臨時會議,決定同意這兩處修改意見。毛澤東在會上談到憲法起草過程時說 :“這是一個比較完整的法了。最先是中共中央起草,然後是北京五百多高級幹部討論,全國八千多人討論,然後是三個月的全國人民討論,這一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一千多人又討論。憲法的起草是慎重的,每一條每一個字都是認真搞了的,但也不必講是毫無缺點,天衣無縫。”

1954年憲法進一步肯定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並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出了比較完備的規定,人大工作也由此開始啟程。

1954年憲法是中國憲法史上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也是新中國法制建設的最重要成果。它描繪了中國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方向與道路,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基本原則和政治制度。對於鞏固人民民主專政政權,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發展,團結全國各族人民進行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發揮了積極的推動和保障作用。特別是在制憲過程中形成的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對我國的法制建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毛澤東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則和思想,對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毛澤東在領導中國革命和建設的偉大實踐中,特別是在領導新中國法制建設中,提出了許多重要的原則和思想。

1. 實事求是的立法原則和司法原則

毛澤東思想的精髓是實事求是。無論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根據地的法制建設上,還是在新中國成立後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毛澤東一貫堅持實事求是的立法原則,突出強調從革命和建設的實際需要和現實可能出發,根本是要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1954年,在制定我國第一部憲法時,他指出 :“現在能實行的我們就寫,不能實行的就不寫。”這是他為起草憲法確定的基本指導方針。毛澤東對我國的刑事司法工作提出了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嚴禁刑訊逼供等司法原則。他強調 :“對任何人,應堅決廢除肉刑,重證據不輕信口供。”毛澤東要求司法機關要堅持“有錯必糾”的原則,他說,“發現了錯誤,一定要改正。無論公安部門、檢察部門、司法部門、監獄、勞動改造的管理機關,都應該採取這個態度。”

2. 民主立法和科學立法的原則

民主立法是毛澤東一貫倡導的群眾路線在立法中的具體體現。在制定1954 年憲法時,他就指出,原則基本上是兩個 :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在他的親自主持下,憲法草案經過了三次大規模的群眾性討論。第一次是在北京和全國各大城市組織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社會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共計千餘人進行討論 ;第二次討論,全國約有一億五千萬餘人參加,提出了1180420 條修改、補充意見和建議,形成了一場真正的人民立憲運動 ;第三次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憲法草案最後修改稿進行了討論。毛澤東說,“這個憲法草案之所以得人心,是什麼理由呢?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憲法採取了領導機關的意見和廣大群眾的意見相結合的方法。過去我們用了這個方法,今後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採用這個方法。”

在強調民主立法的同時,毛澤東特別注重科學立法。他說,科學沒有什麼謙虛不謙虛的問題。搞憲法是搞科學。我們除了科學以外,什麼都不要相信,就是說,不要迷信。在制定1954 年憲法時,他親自參加草案的起草工作。每一章、每一節、每一條,他都參與討論,有時甚至是逐字逐句的推敲修改。草案初稿完成後,進行修改拿出“二續稿”“三續稿”。隨後聘請了法律顧問、語文顧問對“三續稿”進行了認真仔細的研究修改,通過“四續稿”。毛澤東強調“這個初稿可以小修改,可以大修改,也可以推翻另擬初稿”。可見其科學縝密的態度。

「缅怀」毛泽东与新中国的法制建设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選舉法。圖為同年12月6 日,北京市西單區的選民興高采烈地參加投票。

3. 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立法原則

毛澤東在領導新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時,從國情出發,創造性地提出了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立法原則。他於1953 年指出:“原則性要靈活執行。應當是那樣,實際是這樣,中間有個距離。有些法律條文要真正實行,也還得幾年。比如婚姻法的許多條文,是帶著綱領性的,要徹底實行至少要三個五年計劃。”毛澤東在1954 年的多次講話中闡述,我們的憲法草案,結合了原則性和靈活性。“憲法中規定,一定要完成社會主義改造,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這是原則性。要實行社會主義原則,是不是在全國範圍內一天早晨一切都實行社會主義呢?這樣形式上很革命,但是缺乏靈活性,就行不通,就會遭到反對,就會失敗。”

4. “古為今用”和“洋為中用”的立法原則

由於新中國的法制建設是在摧毀國民黨偽法統的基礎上起步的,可以說是從零開始,因此,毛澤東在領導新中國法制建設時,不僅注重研究我國的傳統法律文化和歷史上的立法經驗,同時,也關注世界上其他國家的立法經驗。這就是“古為今用”和“洋為中用”。毛澤東在評價1954 年憲法時指出 :“它總結了無產階級領導的反對帝國主義、反對封建主義、反對官僚資本主義的人民革命的經驗,總結了最近幾年來社會改革、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政府工作的經驗。這個憲法草案也總結了從清朝末年以來關於憲法問題的經驗,從清末的‘十九信條’起到民國元年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到北洋軍閥政府的幾個憲法和憲法草案,到蔣介石反動政府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一直到蔣介石的偽憲法,這裡面有積極的,也有消極的。”在1954 年憲法起草過程中,他說:“我們是以自己的經驗為主,也參考了蘇聯和各人民民主國家憲法中好的東西。講到憲法,資產階級是先行的。英國也好,法國也好,美國也好,資產階級都有過革命時期,憲法就是他們在那個時候開始搞起的。我們對資產階級民主不能一筆抹殺,說他們的憲法在歷史上沒有地位。”

5. 認真守法、嚴格執法的思想

毛澤東在重視立法工作的同時,也特別強調要認真守法、嚴格執法。他說:“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壞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層建築。我們的法律,是勞動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維護革命秩序,保護勞動人民利益,保護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保護生產力的。我們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他還要求每個人都要遵守憲法。“這個憲法草案是完全可以實行的,是必須實行的……通過以後,全國人民每一個人都要實行,特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帶頭實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實行。不實行就是違反憲法。”在談到肅反工作時,他指出,“肅反要堅持,有反必肅。法制要遵守。按照法律辦事,不等於束手束腳,有反不肅,束手束腳,是不對的。要按照法律放手放腳。”

6.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毛澤東歷來主張,在人民內部、幹群之間、官兵之間、人與人之間應該建立起平等的、互助的、同志式的關係。除被依照法律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成為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從他參與制定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到他領導制定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再到他主持領導制定的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都貫穿了這一法制原則。建國前夕,他指出,某些犯有重大錯誤的幹部和黨員,“群眾不但有權對他們放手批評,而且有權在必要時將他們撤職,或建議撤職,或建議開除黨籍,直至將其中最壞的分子送交人民法庭審處。”1957 年1 月,他在省市自治區黨委書記會議上強調,我們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並不是只要你民主人士守法。毛澤東還曾說過,“人民犯了法,也要受處罰,也要坐班房,也有死刑。”在實踐中,毛澤東對那些雖身居高位,卻犯有嚴重罪行的腐化分子,也絕不姑息,嚴格按法律來處理。建國初期,他揮淚斬馬謖,將犯有嚴重貪汙罪的天津地區負責人劉青山、張子善處以極刑。此舉不僅成為反腐倡廉的經典範例,同時也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原則作了最好的詮釋。

7. 對於犯罪分子採取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懲罰與改造相結合的原則

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是我國基本的刑事政策,這一政策的形成與發展,是與毛澤東提出和倡導分不開的。1950年6 月6 日,毛澤東在黨的七屆三中全會上指出,“必須堅決地肅清一切危害人民的土匪、特務、惡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在這個問題上,必須實行鎮壓與寬大的政策,即首惡者必辦,脅從者不問,立功者受獎的政策,不可偏廢。”在建國初期頒佈的《懲治反革命條例》和《懲治貪汙條例》,都貫徹了這一政策思想。1979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後來的幾次刑事補充立法,總結歷史經驗,結合現實情況,全面集中地體現了懲辦與寬大的政策。1951年在鎮壓反革命運動中,他提出 :“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間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錯誤 ;凡介在可殺可不殺之間的人一定不要殺,如果殺了就是犯錯誤。”為了使“慎用死刑”的思想落到實處,毛澤東還提出了嚴格的死刑審批覆核程序和死刑緩刑的思想。他在《論十大關係》中指出 :“今後社會上的鎮反,要少捉少殺。……他們中的多數,要交給農業合作社去管制生產,勞動改造。”後來,毛澤東又及時制定了“改造第一、生產第二”的勞動改造方針,使新中國在對犯罪分子的改造自新方面取得了極大的成功。

以上所列僅是毛澤東關於法制方面諸多論述中的一部分。實際上,毛澤東關於法制方面的論述內容非常豐富。毛澤東同志的法治思想是馬克思主義原理同中國革命和建設的具體實踐相結合的產物,既堅持了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原理,又體現了中國特色。它不僅對建國初期的法制建設產生了巨大影響,同時,對我們進一步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積極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也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原文鏈接:《毛澤東與新中國的法制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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