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不合理,該信訪還是複議還是訴訟?

遇到徵收補償不合理的時候,除了協商談判的途徑,被徵收人經常採取的策略就是信訪、複議、訴訟。這三種途徑到底都是什麼性質的救濟手段,成效又如何呢?今天給大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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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質比較

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是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權限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由複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

德凱解讀:

結合以上定義,可以看出,信訪主要是行政機關的緩和矛盾、對民眾訴求進行分流的措施;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措施;行政訴訟是一種司法救濟手段。

2、維權期限對比

信訪:沒有申請期限限制,隨時都可以信訪,只要你信訪的事項在受理的範圍之內。

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需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先給大家羅列幾個相關規定,具體可以私信詳詢。《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德凱解讀:

信訪沒有時效的限制,所以什麼時候信訪都可以,但是行政複議以及行政訴訟的有相應的時間要求,錯過了就會喪失了相應的救濟權利。

3、處理期限對比

信訪:可以參見《信訪條例》第三十三條: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複議:可以參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六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行政訴訟:可以參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德凱解讀:

可以看得出,處理效率最高的是行政複議,而信訪和行政訴訟一般是60天內處理完結,經批註、申請,可以延長。

實際效果分析

經過上面的分析,想必大家對於信訪、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有一定的瞭解。那麼到底該採取什麼途徑維權呢?

信訪只是一種分流措施,處理結果更多的是打回原處再次處理,想通過信訪解決問題,難度是很大的,而且信訪方式如果不當,有時越級信訪,更是會觸犯法律規定。

行政複議的處理時間較短,能夠較快出結果,啟動的方式也簡單,一般遞交書面材料即可,但是行政複議畢竟是內部監督,處理的結果大多時候,不盡如人意。

行政訴訟雖然需要收集證據,程序啟動也需要相應流程,專業性更強,整體上覆雜很多。但是,行政訴訟是司法救濟,在公平方面還是比較有保障的。

補償不合理,該信訪還是複議還是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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