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違反招商引資協議 對可獲取的經濟利益應賠償

各地為發展經濟,通過與企業簽訂招商引資協議從而獲取企業對地方投資,發展地方經濟。招商引資協議屬於行政協議的範疇。

在行政協議法律關係中,作為行使行政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更應當誠實守信地履行其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的行政協議,若確因重大政策調整或出於維護公共利益需要而無法繼續履行協議的,也應當盡到相應的附隨義務,即在合理時間內及時通知協議另一方並說明不能繼續履約的理由。

此外,也應對因不能繼續履約而給協議另一方造成的損失予以補償或採取補救措施。對於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未依約履行行政協議的,簽訂協議的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機關承擔違約責任,主張賠償應當包括協議按期履行後可獲取的經濟利益,該主張屬於法律規定範圍之內的正當訴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於違約責任承擔的相關規定。而且,行政協議的公益性質本身也不能免除行政機關應負有的違約賠償責任。

2016年國務院發文《國務院關於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

其中明確指示 堅持守信踐諾 堅持失信懲戒

趙律師提示:行政機關亦應當嚴格履行行政協議,任何違約行為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機關違反招商引資協議  對可獲取的經濟利益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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