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設機構改革之職能簡介之二】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部門

市檢察院第五檢察部

即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和公益訴訟檢察部門

該部門負責辦理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案件的審查、抗訴;開展對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以及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辦理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和行政公益訴訟案件。

【內設機構改革之職能簡介之二】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部門

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全國首例 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案庭審現場

職能介紹

1負責辦理當事人申請監督、基層院提請抗訴、檢察機關依職權發現的民事、行政案件。

2對法院民事、行政訴訟活動開展法律監督。

3對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開展監督。

4對民事、行政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5法律規定由檢察機關辦理的公益訴訟案件,即民事公益訴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

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的

神秘面紗

民事檢察

眾所周知,買賣合同糾紛、婚姻家事糾紛等“民告民”的案件是由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啟動審判程序。檢察機關是通過何種方式對民事訴訟、調解和執行活動進行監督呢?


【內設機構改革之職能簡介之二】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部門

舉行民事執行監督案件聽證會


民事檢察監督可分為四類

一是對法院判決生效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以及調解書進行監督,監督方式主要是向法院提出抗訴或發出再審檢察建議;

二是對法院的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監督方式主要是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

三是對法院的民事執行活動進行監督,監督方式主要是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

四是對民事虛假訴訟案件進行監督,監督方式主要是提出抗訴或發出檢察建議。


行政檢察

行政訴訟,俗稱“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

檢察機關行政檢察工作的核心是行政訴訟監督,它貫穿行政訴訟活動全過程,既有針對行政訴訟案件結果的法律監督,也有針對行政訴訟程序的法律監督。

主要包括

對行政案件生效裁判結果的監督(針對生效法律文書);

對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針對審判行為);

行政(非訴)執行活動監督(針對執行活動)


【內設機構改革之職能簡介之二】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部門

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

為做實行政檢察工作,在上級檢察機關的統一部署下,全市檢察機關大力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專項工作。充分發揮定紛止爭的功能,積極做好釋法說理、公開聽證、促進和解、息訴服判等工作,致力於從根本上化解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的矛盾糾紛,解決實際問題,維護司法權威和政府公信力,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切實做到“案結事了政和”。

公益訴訟檢察

除民事檢察、行政檢察之外,市檢察院第五檢察部還承擔了公益訴訟檢察職能。

公益訴訟檢察,是指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對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英烈權益保護等領域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向有關單位、組織發出檢察建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律制度。

檢察機關履行公益訴訟職能的

主要方式

提起公益訴訟。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履行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責,維護公共利益。

提出訴前檢察建議。

以行政公益訴訟為例,以檢察建議方式督促行政機關自我糾錯,依法履職,確立“訴前實現保護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狀態”的目標追求,實現良好監督效果的同時,節約司法資源。

支持起訴。支持起訴是指在社會公共利益急需予以維護的現實情況下,檢察機關通過支持原告起訴的方式參與到訴訟中。如市檢察院支持原市海洋與漁業局起訴的彭某等人汙染海洋環境責任糾紛公益訴訟一案中,檢察長代表檢察機關擔任支持起訴人,出庭支持起訴,法院判決採納檢察機關意見,判令被告賠償損失780餘萬元,該案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獲評全國民事行政檢察工作30週年經典案例

【內設機構改革之職能簡介之二】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部門

開展公益訴訟現場取證

全市檢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十九屆四中全會關於加強公益訴訟的要求,除上述公益訴訟“五大領域”之外,在上級檢察機關的統一指導下,開展“等外”公益訴訟探索,如涉及生產安全、網絡環境、文物文化保護等方面的公益訴訟案件辦理,進一步服務保障社會經濟發展大局,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