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罐茶,大師作”是否構成引入誤解的商業宣傳的法律分析

近日一篇網絡文章引發的“小罐茶”到底是不是製茶大師親手製作的風波,在小罐茶公司公開宣稱“稍具規模的茶企都已經在用現代設備替代手工製茶”後,核心問題已經是“小罐茶,大師作”這一用語在法律上是否構成引入誤解的商業宣傳。

首要的問題是“大師作”的具體含義。

小罐茶公司的聲明稱,“大師作”指的是代表大師技藝的作品,並非大師手工去炒茶。但該聲明的解釋顯然與“作”這一詞語的本義差異巨大。“作”的最常用含義為“做某事;從事某種活動”和“作品”,小罐茶公司的聲明則把“作”解釋為“作品”。《現代漢語詞典》對“作品”的解釋是“指文學藝術方面的成品”,並舉繪畫作品、詩詞作品為例。很顯然,作品必有親力親為之意,同時也有技藝高超之意。那麼“小罐茶,大師作”明顯含有大師親力親為做茶的含義,該含義和其聲明中所稱的“共同制定茶葉產品標準”完全不同。

第二個問題是“小罐茶,大師作”這一廣告用語是否讓普通消費者對小罐茶的生產工藝產生了誤解,誤認為小罐茶是大師親自炒制的而非現代化製茶機器生產的。

從網絡上的一些反饋來看,有相當一部分消費者是誤認為小罐茶乃大師親手炒制的才花大價錢購買的。這是因為中國有悠久的手工炒茶歷史,炒茶師傅的技術水平直接影響茶葉質量的高低,消費者對大師炒茶有天然的信賴感。從小罐茶官方網站宣傳的8位製茶大師來看,有6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茶葉製作技藝傳承人,而製作技藝指的正是手工製茶技藝,並非機器製茶技藝,因此消費者很正常的就把小罐茶和大師手工製茶聯繫在一起,誤認為小罐茶是大師親自制作的,而非僅僅是大師監製的。

“小罐茶,大師作”是否構成引入誤解的商業宣傳的法律分析

小罐茶官方網站宣傳

因此,儘管小罐茶公司並沒有直接宣稱其茶葉是大師親手炒制的,但從其宣傳來看,處處在暗示其產品是大師親自制作的,對消費者有誤導。這違背了《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入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解消費者”之規定,同時也違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的“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入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從法律上構成引入誤解的商業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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