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知道的那些交通规定:交强险,“司机无责”保险公司也能赔!

你不知道的那些交通规定:交强险,“司机无责”保险公司也能赔!

到底是救援车轧了老太太?还是老太太钻进了车底下?

现场真相是什么?又是如何水落石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如何规定的?

主持人:姚博

嘉宾: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刘宏辉

三中院二审主审法官 程磊

你不知道的那些交通规定:交强险,“司机无责”保险公司也能赔!

你不知道的那些交通规定:交强险,“司机无责”保险公司也能赔!

节目背景

在本市的一个公交站台上,发生了一件离奇的事情。一辆公交车和一辆救援车在进入辅路后正常行驶的过程中,出现了交通事故——刚刚从公交车上下车的一位老年乘客,倒在了救援车的车轮下。到底是救援车轧了老太太,还是老太太钻进了车底下,成了这起交通事故的一个焦点问题。

民警在现场也觉得事故责任不便在现有的条件下做出认定。

那么,老太太到底是由于什么原因被救援车压在了车轮下?为什么交警没有认定事故责任?

原来,老太太在下车的时候,采用了大跨步的方式跳下站台,结果脚底一滑站立不稳,摇晃几下倒在了车轮之下。

这起案件把人们引向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交强险的一个几乎不为人知的区域,那就是交强险无责也会赔的功能,即填补功能。

最终法院也没有认定这辆救援车,也就是和老太太发生接触的这辆车付任何事故责任。不过,就在这个时候,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交强险的填补功能发挥了作用,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老太太的部分损失。

我们国家的交强险在司机投保之后,即便没有事故责任,也可以得到保险公司无责情况下的相应补偿,而对于被害人来说,也能得到一定的经济上的弥补和精神上的安慰。

案发之后

事后王老太太的老伴和儿女认为王师傅驾驶的944路公交车和焦师傅驾驶的救援车都有问题,公交车停车的时候车身和站台的间隔较大,导致老太太下车的时候踩到了站台边缘的马路牙子上摔倒。而焦师傅驾驶的救援车辆经检验,车身反光标志和左外远光灯强度不合格,所以王老太太的亲属认为这两辆车都有过错。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提取了公交公司保存的相关事发录像,从录像上可以看出,事发时公交车站宽度较窄,公交车停在站牌旁,乘客从车辆后门陆续下车。在王老太太之前有三位乘客顺利下了车,而在王老太太摔倒时,直接从站台的另一侧摔进了机动车道,这时候焦师傅开的救援车的车头已通过了王老太太摔倒的位置,王老太太恰恰摔进救援车前后轮的间隙,继而行进中的救援车后轮从王老太太身上压过。

庭审交锋

于是,王老太太的老伴和儿女就把开救援车的焦师傅、其所属的北京万和正业汽车救援有限公司、万和公司投保的人寿财保北分公司,开公交车的王师傅、王师傅所在的客运分公司、以及客运分公司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保北分公司等六方一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95万元。

庭审中,开救援车的焦师傅辩称: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队未能认定事故责任。我是万和公司员工,事发时是在执行职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万和公司辩称:我方车辆事发时,是在机动车道内行驶,驾驶人员无任何过错,不同意赔偿要求。而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王老太太下公交车时自己摔倒了,恰巧摔到在我方车辆下面,这是司机无法预见和避免的。

万和公司投保的人寿财保北分公司也辩称:投保的这辆救援车是左后轮和王老太太接触的,可见是车辆行驶过去后才碾压到死者的,驾驶人员无过错,仅同意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

开公交车的王师傅同样辩称:交通队未认定事故责任。自己是公交公司员工,事发时也在执行职务。

公交公司则辩称:我方车辆是正常进站,王老太太下公交车前已有其他乘客下车。死因是颅脑损伤,不是我方造成的,我方没责任也不同意赔偿。

一审结果

法院认为,交通队虽然未认定事故责任,但根据交通事故证明书和事发录像可以确定,事发站台两侧均是车行道,王老太太在站台一侧下车时摔倒,跌入另一侧车行道,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

王师傅驾驶的公交车正常驶入公交车站,车上乘客正常下车,王老太太下车时自己摔倒,公交车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

焦师傅驾驶的救援车后轮碾压王老太太虽是王老太太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其对王老太太摔倒一事无法预见,事发于几秒钟间,紧急制动也不能避免车辆后轮对王老太太的碾压,焦师傅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无过错。

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王老太太死亡的严重后果,虽然法院认为公交车一方和救援车一方对事故的发生并均无过错,但从公平角度出发,法院判决两方按照原告实际损失的10%比例,由两家保险公司赔偿。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共赔偿各项损失10万左右。

二审宣判

后王老太的家属不服,继续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认为当事三方均无过错,但是改判了赔偿金额。

二审法院同样认为,事发时作业车辆是在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对于老人的跌入完全没办法提前预见,并且从录像来看,事发也就在几秒钟内,即使作业车辆紧急制动,也没有办法避免对于老人的碾压,因此法院认定作业车辆一方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

从老人这一方来看,老人对于自己滑倒后恰好有机动车辆经过导致死亡的这个后果也是难以预见的,因此法院认定老人自身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

而公交车这一方,从录像中来看,公交车在驶入站台之前已经有了明显的靠近站台的行驶轨迹,所以法院最终认定公交车一方也不存在过错。

鉴于本案的各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均没有过错,所以本案的事故应当属于意外事件,二审对一审判决认定不当的部分依法予以了纠正。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老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20万元。

综上,一审时这两家保险公司一共赔偿了10万元左右,二审时公交公司那一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额度不变,即仍然是5万多,但是法院改判了救援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的赔偿额度,从5万多提高到了20万。

判决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鉴于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没有过错,但是作业车辆的碾压是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所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由作业车辆一方对老人进行赔偿。由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依据法律规定,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但是,这个规定的适用条件是受害人一方有过错,而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特殊情况。

但是在本案当中,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没有过错,因此二审法院认定作业车辆一方承担的赔偿范围应当适当高于“受害人一方有过错,机动车一方没过错”,也就是10%这个比例,但是应当低于“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赔偿比例。因此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了相应的纠正,作出了二审的改判决定。

法律条文介绍

机动车和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如果机动车没有责任,行人或非机动车有责任,那么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是10%,包括救援车投保的人寿财保分公司在一审的时候也辩称说驾驶员没有过错,只同意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而我们经常看到的都是有责的规定,所以往往对于这个无责的规定不太在意。

所谓的交强险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指的是汽车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这个责任限额分成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但是由于在交通事故的现场,机动车往往很难被判定是没有任何事故责任的,所以很多人对于交强险这个功能不了解。

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强制保险,它的执行标准是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也有三部分,比如说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是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是一千元人民币,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是一百元人民币。

简单来讲,交强险分有责和无责两部分,有责最高能够赔12万多,而无责也能赔,只是数额少,是有责的1/10。

法律意义与社会意义

机动车保险的功能在于填补损害,也就是填补被保险人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和被保险人因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遭受到的间接的损失。对于交强险来说,还包括受害的第三方能够及时得到救助和补偿的功能,也就是说保险对于这种小概率风险事件的发生有一个社会的救助功能。

那么法院作出的司法判决,同时也要考虑到是否能够对于行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未来的行为有一个合理的指引,指引各方当事人对于可能发生的侵权损失,投入合理的预防成本。

在本案当中考虑到老人对于其滑倒后恰好有机动车经过,导致其死亡这个后果难以预见、难以预防,而作业车辆一方对于老人突然跌入机动车道也无法预见,很难预防,因此无论由哪方承担相应的这个损害后果和责任,均难以达到司法指引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鉴于该交通事故属于一种小概率事件,因此应当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样不仅可以使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填补,受害人得到补偿,同时也有利于人们减少对未来不确定性小概率风险事件的担忧,从长远来看也有利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你不知道的那些交通规定:交强险,“司机无责”保险公司也能赔!

内容来源丨北京交通广播《警法时空》公众号“警法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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