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项责任限额能否突破

【以案说法】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项责任限额能否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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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分项限额,是指按照《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限额区分为有责限额和无责限额,“有责”和“无责”是指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责任。同时,在这两个限额之下,根据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类型不同,又将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由此,保险公司在实践中理赔时,如被保险人无责任,则在无责限额内的相应分项限额内赔付;如被保险人有责任,则在有限责任内的相应分项限额内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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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元

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0元

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元

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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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近日,崔坝法庭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2018年10月4日16时许,被告司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从崔坝往恩施方向行驶,当行至318国道1555KM+750M处,在实线处掉头时,与从崔坝往恩施方向行驶由原告邵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邵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认定,司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邵某在恩施市崔家坝镇中心卫生院、恩施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2天,花费医疗费2239.92元;误工费7017.12元;护理费2339.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

2019年1月10日,邵某前往武汉市第三医院诊疗并进行了后期整形评估,花费了交通费323.5元、住宿费80元。武汉市第三医院于当日作出后期治疗总费用为15400元的结论。

2019年1月26日,恩施施南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邵某的伤后误工期、护理期、后续治疗费用及住院时间作出了鉴定意见,花费鉴定费2160元。被告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被告人保公司恩施分部在该保单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邵某因要求司某赔偿经济损失未果,遂将司某、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后期治疗费、鉴定费各项经济损失。

判 决

崔坝法庭审理认为,本案系因被告司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原告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对该事故给原告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恩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崔家坝中队对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其结论本院予以采信。因被告司某已为其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付。

根据交强险保险条款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9759.66元;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三项费用共计20239.92元中的10000元,不足的部分共计10239.92元、鉴定费2160元由被告司某向原告支付。故被告司某应向原告赔付12399.92元,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19759.66元。

主流观点

交强险保障的范围更多的取决于费率水平、事故率、道路交通状况、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多种因素。分项限额的规定,是针对全国范围内交通状况作出的评估以及对交通事故率作出的统计。在处理个案中,我们有时会觉得分项限额不尽合理,希望能为受害人多争取一份救济,让保险公司承担更多的保险责任。但分项限额不仅仅涉及受害人的损失填补,还与交强险的费率水平等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问题息息相关。所以分项限额的问题不属于司法判断的范围而应由立法来决策,法院在审理涉及交强险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遵循分项限额的规定。

不同观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明确规定交强险的分项限额,作为下位法的《交强险条例》的分项限额规定与上位法冲突;

2.分项限额限制了受害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数额。在部分现实案例中,有的受害人受伤较为严重,但是在花费巨额医疗费用进行治疗后并未定残,按照分项限额,受害人就只能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即1万元的范围内获得赔付;而受伤较轻但定残的受害人却能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共12万元的范围内获得赔付,显然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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